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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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7个问题

《监督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目前,基层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7个方面的问题。

1.各地执法实践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的现象时有发生,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求还有差距。

2.自由裁量基准信息没有公开。各地出台了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没有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没有通过政府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不足,特别是对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没有说明。

4.一些地方在梳理权力清单时,没有及时更新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导致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基准未能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律法规的修订、职权调整、机构改革和监管方式的转变实现同步动态管理,下一步面临着与权力清单对接的问题。

6.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基层执法人员认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行政执法部门给自己念“紧箍咒”,捆住了自己办案的手脚,应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动性不够。

7.裁量基准有时难以把握。有些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很难全面罗列每个基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从而导致有些执法依据与现实相脱节。例如,对某些行政相对人即使依上限处罚也难以达到震慑目的,而对一些弱势群体的罚款,即使取下限也很难执行到位。

三、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1.建议加快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基准的电子化进程,实现与案件管理系统等执法平台的及时衔接,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研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

2.继续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业务理论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创新培训模式,确保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进一步从立法层面上细化具体操作规定,明确界定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用语。对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条件,予以何种(种类、幅度)处罚,分门别类,确立具体的标准。通过部门规章方式确立自由裁量行为的工作准则,对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确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掌握具体处罚的统一标准。

4.建议国务院法制办调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和应用情况,以点带面,推动全国执法机关完善和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上一直在不断努力,合理的建议能极大的改善执法的漏洞,避免滥用权力的情况,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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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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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刚来这件公司没多久,老总就要我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制度整改,所以我想知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怎么说?
[律师回复] 基于你问的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回答如下: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
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 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行为方式方面 即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
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 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 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 如中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 即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你好,我老公的舅妈前几天摆地摊被他们县上的城管要求行政处罚,工作人员说这属于自由裁量范围,所以想帮她了解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范围。
[律师回复] 一是通过立法规范实行行政合理性控制,尤其是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合理性控制。第
一,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改变其过于宽泛的局面。第
二,加强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进一步明确、规范行政行为人的责任。第
三,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要加强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专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而且这种监督是全面的监督,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管理的职务行为,也包括某些与其职务相联系的个人行为。可见,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行为是专门的、全面的,只有使其工作正规化,才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持久的、经常的制度监督。要健全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不仅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且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它可以针对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显失公平的行为,直接进行变更,这样有利于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全面的审查。
二是通过司法审查实行行政合理性控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应由行政复议机关来处理,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违法与不当,两者的表现形式并没有差别,他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错位程度的不同。但是,在人民法院那里,违法的行政自由裁量和不当的行政自由裁量,两者的法律后果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也就是说,一旦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则行政机关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将被撤销;如果认定为不当,法院将尊重行政行为人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通过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实现行政合理性控制。应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养成合法、合理行政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以上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范围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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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是什么?
安徽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是包括: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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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给领导急送一个文件,没有看见限速标志,直接超速了,被电子眼拍了,想知道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宽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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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打来电话询问一下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求帮助解答
[律师回复] 理解要全面
一般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例如,出现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拥有管辖权的多个行政机关权限的划分问题,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一些时限的掌握问题,这些都属于与日常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如果法律冲突的适用问题不明确,执法人员就可能在不同法律之间“选择性”地适用;如果不同部门管辖权不明确,就可能会出现推诿扯皮不作为,或者为利所趋乱作为的情况;如果有关时限的掌握不明确,就可能因执法者的“任性随意”而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只有对自由裁量权全面理解,并予以全面规范,才能做到依法行政。
笔者所在的单位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上述部分情形予以了明确。例如,我局规定,对于未取得任何形式的营业执照,或者已经取得非公司(或非分公司)营业执照而擅自以公司(或分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一般不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无照经营论处,而是适用《公司法》以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论处;对于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主要由辖区工商所负责,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主要由经检大队负责;对于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限的责令改正,一般表述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办理的,一般表述为“责令30日内改正”或者“责令30日内办理”。
细化要科学
对于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是当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常做法。实践证明,这种细化的确起到了引导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比如,在多大的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应细化到什么程度。目前看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的情形很多,有的是省级局制定的,有的是市级局制定的,还有的是县级局制定的。一些地方的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除了要注意这些规定之间相互交叉的问题之外,笔者认为,对于自由裁量权的细化,上级机关不宜搞得太细,应该多做原则性指导。之所以这样建议,一方面,如果制定细化规定的层级太高,就有可能会因为区域差距而导致具体实践中的困难;另一方面,让作为拥有执法权的基层执法机关来制定相关具体细则,既可以做到贴近实际,便于操作,又符合执法主体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因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定权力,相应地要承担责任和义务,这些不是上级机关能够代替基层执法单位承担的。
再比如,在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其中的相关因素,不能为了划分等次而随意简单划分。某地制定的细化自由裁量权的文件中,把一条法律条文中原本属于并列关系的三种情形,按照递进关系进行了机械划分,而没有考虑经营额、违法所得、危害结果等其他因素,背离了法律精神。
裁量要恰当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即使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自由裁量的细则,但在掌握的时候,仍然要注意全面考虑有关情况,统筹主观、客观、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因素,合理掌握轻重情节的认定,做到不枉不纵,避免形而上学地生搬硬套有关自由裁量细则所对应的处罚幅度。除此之外还应注意,执法人员不能因为怕被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就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无理要求一味忍让,迁就违法行为,从而犯了“重过轻罚”的错误。
说理要充分
经过多年法治规范化建设以及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深入推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说理部分过多地侧重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但是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说理不够充分。通过查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近几年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者注意到,在这些处罚决定书中,对于自由裁量权,有的仅仅用寥寥数语一笔带过,只是简单地说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而没有充分地对其展开论述;有的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有“论述”,而没有“论据”。比如,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鉴于当事人是初犯,主观故意轻,且能够及时主动改正错误,所以从轻处罚。然而,处罚决定书中却没有列举关于当事人“初犯,主观故意轻,且能够及时主动改正错误”等事实证据。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自由裁量权的说理,尤其应当重点解决“从轻或者减轻”的问题,及时明确“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判断标准和区别,特别是要明确“主动”的含义,纠正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之后的“被动”弥补行为以“主动改正”对待的偏差。
监督要有力
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除了诉讼和复议之外,内部监督是一项常规性手段。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按照科室职能的设置和相关制度的设计,法制机构通过对办案机构提交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的书面核审进行内部执法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等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内容是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办案机构提出的处罚建议,法制机构的形式审查或者显得无足轻重,或者不得不附和办案机构,使这项内部监督只是履行了程序,走了过场,“形式审查”成了“形式性”的审查。
公示行政处罚结果,也能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监督作用。但是目前看来,做得还很不够。2015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排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认真做好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情况排查和公示工作,并抓紧督促企业及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笔者认为,目前在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应用上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只能在知道某家企业违法的情况下进行个案查询,无法直接查询某一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也就无法作出横向比较,无法判断同类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律师好,我现在来到工商行政部门工作,有时候我发现对处罚都是自由裁量的,我想请教律师,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怎么做才比较规范呢?
[律师回复] 你好,要想使得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比较规范的话,需要遵循下列的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同等对待。
(2)过罚相当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3)综合裁量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4)程序正当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什么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案例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负责的七个市直部门中,市交通局于2020年起开始执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土局也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探索实施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的尺度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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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都有那些基本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原则: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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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朋友们我想想向你们请教一下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是怎么样的,麻烦知道的朋友可以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 1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2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3
2-1 餐饮业类 3
2-2 娱乐服务业类 4
2-3 水污染型工业类 5
2-4 其它污染型工业类 6—8
(三)违反试生产制度类 9
二、环境监管类 10
(一)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 10
1-1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0—11
1-2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2-13
1-3 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制度类 12
1-4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5—16
1-5 未经批准超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 16
1-6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18
1-7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 19
(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 20
2-1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一) 21—22
2-2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二) 23
2-3 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24-26
2-4 违反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管理 27
(三)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 28
3-1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一) 28—29
3-2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二) 30
3-3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三) 31—35
3-4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四) 36—38
(四)违反应急预案类 39—40
(五)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41
5-1 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 41
5-2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42
以上就是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好律师,我来到行政部门工作,我发现我们的同事都有自由裁量权,所以我想麻烦律师告诉我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何意义呢?
[律师回复] 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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