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是因为有感情而结婚,所以才会为了能够给家人以及自己拼得更好的生活品质,这样才有共同拼搏下去的勇气的,当初就是有一种不情愿的态度甚至是因为受到了别人的逼迫才结婚的,现在这个时代这种婚姻要想维持下去恐怕也很难得。因为这在法律上,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不过,撤销婚姻登记的判决书被告方依然可以上诉。
一、撤销婚姻登记的判决书是否可以上诉?
当然可以上诉的,这是法律的规定。撤销婚姻关系案件适用简易或普通的诉讼程序,有原、被告双方,一方不服判决,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对此,在判决书中也会明确记载。请注意这是说的是撤销婚姻关系案件。另外,实践中还另有一种,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上诉。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二、可撤销婚姻的程序是什么?
1、行政程序。
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诉讼程序。
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1)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 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
(3)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有关离婚官司的判决书不接受上诉的只有一种,那就是无效的婚姻,但是像这种撤销婚姻登记的判决书被告方依然享有上诉的权利,因为有些原告举证当初是因为受到了当事人的胁迫,所以逼不得已才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可能真实的情况也有可能是被告是要证明对方就是想离婚而已,但是当初自己绝对没有胁迫当事人的任何做法。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