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员工与公司的劳动仲裁案件。申请人郎某于2022年10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塑磁科技公司,担任品管系操作工。双方于2023年2月2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2023年11月7日郎某称在公司食堂扭伤左脚,12月27日与公司就受伤及工作安排事宜沟通后,自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3年11月和12月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终奖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案件初始,郎某掌握的证据有考勤记录、录音、“2023年(年末)花红计算清单”等,但关键证据存在缺失。比如,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需要明确临时用工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要证明公司是否作出了解除决定;对于加班工资和工资差额的诉求,需证明薪酬标准的合法性;对于年终奖的要求,要证明其发放的依据。
魏艳梅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她指出临时用工协议虽名为“临时用工协议”,但其中载明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主张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在庭审中,该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仲裁委采纳了此意见,认定该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协议签订日期晚于用工之日,公司仍需承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协议签订之日的二倍工资责任,将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大幅压缩。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争议,魏律师提交考勤记录,证明郎某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记录为“旷工”。针对郎某提交的录音,指出录音中公司方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在庭审质证时,对方可能会强调录音中的某些表述暗示了解除决定,但魏律师回应称,录音中公司方表达的“腿脚不好”“部门不敢要”等意见,不能证明公司单方辞退。仲裁委最终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向郎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亦不存在公司拒绝郎某正常出勤的情形,认定用工关系因郎某自行缺勤而终止,驳回了赔偿金请求。
关于加班工资和工资差额,魏律师主张双方约定的23元/小时的薪酬标准远高于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在职期间未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在庭审中,对方可能会质疑薪酬标准的计算方式,但魏律师通过对比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力地回应了这一质疑,仲裁委驳回了加班费及工资差额请求。
对于年终奖部分,魏律师承认应发但强调金额有限。申请人提供的“花红计算清单”系公司管理人员所给,仲裁委认定其真实性。魏律师主张年终奖与公司业绩、员工出勤等因素挂钩,但鉴于公司已向除申请人及一名休产假员工外的其他员工发放,拒绝发放缺乏合理性。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23年年终奖2,425元。
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12,743.42元、2023年年终奖2,425元,合计15,168.42元,驳回申请人关于2023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仲裁请求。
魏艳梅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性质认定优先、出勤证据优先、薪酬标准优先”的方法论。优先对关键协议的性质进行认定,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优先梳理能证明出勤情况的证据,判断员工与公司的实际关系;优先核查薪酬标准的合法性,确保赔偿计算的准确性。通过这些方法,她在复杂的劳动纠纷中精准把握证据,为客户赢得了有利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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