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李超在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其主要服务于涉及民间借贷、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等领域的客户。工作方式上诉讼与非诉结合,在多个领域展现出较强的处理能力,尤其在民间借贷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处理合伙借贷纠纷
某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某建筑工程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在于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关系的认定,以及被告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和“被胁迫签字”的抗辩是否成立。李超担任原告代理人,全面梳理合伙期间账目记录,固定《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抗辩,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驳斥“被胁迫签字”主张,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请求。这一结果为原告追回了投资款及利息,避免了损失。
解决金融借款违约
某银行诉被告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通过线上渠道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约偿还本息。争议焦点是借款合同效力及被告违约责任认定。李超作为原告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情况,协助原告申请公告送达和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相应价值财产。庭审中清晰陈述与举证。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35,761.6元及利息、罚息。保障了银行的债权,减少了银行的损失。
应对建工合同纠纷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承建被告分包工程,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以及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李超作为原告代理人,针对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当庭质证,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针对“诉讼时效已过”抗辩,系统梳理双方多份合同及付款流水,证明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付款日起算。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其获得应得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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