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的一起恋爱出资购房纠纷案件中,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刘XX原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为筹备结婚共同购置婚房。李XX出售名下房产支付首付款,以刘XX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后双方关系破裂,李X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及返还婚戒,一审法院却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XX不服,委托李同红律师和江律师代理本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特别擅长处理恋爱出资购房纠纷似问题,此次面对这起复杂的恋爱出资购房纠纷,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
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精准把握。首先,针对一审将焦点错误限定于“婚约关系”与“彩礼”认定的问题,李同红律师强调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指出其符合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这一观点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也让我们看到了李同红律师对案件核心的敏锐洞察力。
接着,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XX不仅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还持续还贷。同时,他指出刘XX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缺乏依据且无证据支持。这一系列的工作体现了李同红律师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的专业能力,也为后续的庭审辩论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他还特别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已形成的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李同红律师凭借其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共有关系,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虽然婚戒返还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但此次终审改判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也明确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法律定性标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与实务参考价值。李同红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再次证明了他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领域的深厚功底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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