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住户要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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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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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安居才能乐业,此话一点都不假,住的好对自己的生活,事业都是有好处的,至少不会因为居住琐事影响自己情绪,影响自己的生活,我们所说的好与不好,意思是说居住的房屋的质量好不好,经常会遇到房屋住户投诉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的,那麽房屋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住户要如何维权?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房屋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住户要如何维权?

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安居才能乐业,此话一点都不假,住的好对自己的生活,事业都是有好处的,至少不会因为居住琐事影响自己情绪,影响自己的生活,我们所说的好与不好,意思是说居住的房屋的质量好不好,经常会遇到房屋住户投诉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的,那麽房屋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住户要如何维权?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房屋质量谁来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因此,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主体,并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质量竣工验收怎样进行?

房屋质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参与验收。验收程序如下: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监机构具体负责什么事?

依据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依据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是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非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主体。

新房入住后出现质量问题,住户该找谁解决?

按照现行国家规定,住宅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俗称开发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在保修期内,自家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建议住户根据以下途径解决。

首先对发现的问题自查自检,找出原因并判断是因自己使用不当或装修改造造成,还是房子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确实属于房子本身质量问题,住户可以联系物业单位登记保修,协商约定维修时间和维修内容。物业处理不积极或推诿扯皮时,住户可依据购房合同中关于房屋保修的约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要求。超出质量保修期后,应由住户自行处理。

保修期内的房子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联系开发商?

保修期内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后,住户应依据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条款向物业或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的售后服务部门反映,通知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尽快进行维修处理。2013年5月,市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实施质量投诉受理公告制度。要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在住宅小区各单元主要出入口处的显著部位张贴《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公告责任单位质量投诉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投诉受理范围、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方便住户联系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解决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

如果开发商不给及时维修解决该怎么办?

如果开发商对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不正确履行保修义务,可以通过如下4种途径解决。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出书面正式保修要求;开发商不履行保修责任,可向开发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投诉;虽经主管部门协调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住户可提请仲裁部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哪些情况不属于房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投诉人未先行与保修责任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的;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产权无权属关系且未受产权所有人委托的;已进入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超过保修规定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换房等质量以外纠纷及要求的;涉及工程验收后开发商或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自行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属规划、物业、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原因的;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的投诉。

房屋质量保修制度是怎么回事?

我们所说的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免费维修。

房屋的质量保修期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围护结构保温工程,为10年。房屋保修期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已过保修期限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解决?

针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问题,我市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解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对于非公共部位,则由住户或产权人自行维修解决。

在和开发商办理收房手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最好携带尺子、小锤子、手电、测电笔等工具,仔细查验以下10个部位:墙身、地面及梁、柱构件有无裂缝;地面、精装修瓷砖、地面砖有无空鼓;构件和房间净空尺寸是否偏差较大;墙体、地面是否平整 ;卫生间、厨房、顶层屋面、外墙外窗有无渗漏痕迹;门窗开启、闭合是否顺畅;洗菜盆、卫生器具排水是否通畅;卫生间地漏附近是否存水;电源插座是否带电;抽气道、烟道及吸排油烟道在做点火试验检查时是否排气畅通。

查验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修好后再交房。因此,交房时,住户处于主动地位,应仔细、及时检查是否有质量问题,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房屋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住户要如何维权这一问题的答案。房屋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这是最常见的事情,住户投诉出现质量问题,要求赔偿修理,既然我们买了这处房子,花了钱当然要住的好,有质量问题我们当然要维权,需要按照怎麽的程序进行维权,以上我们已经说过了,如果我们在以后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按照以上的程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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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或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耗费的成本较高,购房者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对于何谓“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者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者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3.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规定中的“质量问题”一般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房屋交付前已经出现的明显的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是在房屋交付后的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原告的房屋只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出卖人对房屋进行修复,并且修复的费用而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果房屋不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而原告坚持要求退房的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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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情况: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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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质量问题后,业主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上两例房屋质量纠纷中,购房者采取了正确的方式,维权比较顺利。但若不采用正确的方法,购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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