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孟XX与孟XX、孟XX分家析产纠纷案中,案件的走向备受关注。被上诉人孟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李同红律师和实习律师。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孟XX与孟XX、孟XX系兄妹及叔侄关系,被继承人孟XX、孙XX夫妇生前育有养子女孟XX、孟XX,孟XX于2006年去世,孟XX系孟XX之子。20XX年,涉案宅基地拆迁,经此前析产诉讼及家庭协议,孟XX与母亲孙XX共同获得东院房屋拆迁权益,并取得两套安置房。2017年3月4日,孙XX、孟XX、孟XX、孟XX共同签订家庭《协议》,对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等事项作出整体安排。
孟XX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相关权益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孟XX诉讼请求。然而,孟XX、孟XX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主张2017年《协议》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分家析产性质而系赠与合同,且孙XX无赠与意思表示;孟XX未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坠楼身亡,应撤销赠与;协议中补写条款无效。面对这样复杂的上诉理由,李同红律师作为孟XX的代理人,开始了艰难的应对。
李同红律师在二审中围绕核心要点发表代理意见。他指出《协议》系分家析产协议而非赠与合同,因为协议内容涵盖多个事项,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整体安排,并非单一赠与行为。同时,李同红律师强调《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由四人共同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协议签订后,孟XX已支付20万元补偿款,并履行赡养义务,各方均认可协议约定内容已实际履行,孙XX生前亦未提出异议。
在赡养义务方面,李同红律师指出孟XX将母亲接至家中赡养数年,并独自办理丧葬事宜,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孟XX、孟XX多年未看望老人,其主张孟XX未尽赡养义务无事实依据,且无证据证明老人坠楼与孟XX有关。对于协议补写条款,李同红律师认为即使《协议》第七条后两行系补写,亦不影响协议整体作为分家协议的法律性质,且补写内容已实际履行,孟XX、孟XX亦未提出异议。李同红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权利人应为孙XX、孟XX二人。2017年《协议》系分家协议性质,不仅约定房屋产权归属,还涉及一系列问题,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即使存在补写条款,亦不改变协议法律性质。协议合法有效,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认可相关约定已实际履行,孙XX生前未提出异议,应认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孟XX未尽赡养义务或对老人实施不当行为,无法据此认定孟XX未履行分家协议所约定义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孟XX、孟XX共同负担。李同红律师在此次案件中,精准把握家庭分家协议的整体性特征,以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已实际履行赡养义务,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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