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与塑磁科技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员工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199.17元、支付2023年11月和12月工资差额、支付加班工资16,215元、支付年终奖2,425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963.41元。员工主张的依据是自2022年10月18日入职至2023年9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以“脚受伤不方便、订单少”为由让其回家,属于违法辞退。同时,员工认为公司按小时计酬可能存在加班费未支付以及工资差额问题,还依据“2023年(年末)花红计算清单”主张年终奖。
对于被告塑磁科技公司而言,初始困境在于公司虽于2023年2月2日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但不确定该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若不属于,二倍工资期间将长达近一年。此外,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需证明并未作出解除决定,系员工自行缺勤。在加班费和工资差额方面,公司需证明按小时计酬合法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年终奖,公司需证明并非法定或约定义务。
作为公司代理律师,魏艳梅采取了一系列抗辩策略。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主张临时用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大幅压缩二倍工资期间。对于违法解除赔偿金,举证员工自行缺勤,提交考勤记录证明申请人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记录为“旷工”,且针对员工提交的录音,指出公司方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在加班费方面,主张按小时计酬合法有效,该标准远高于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在职期间未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对于年终奖,承认应发但金额有限,鉴于公司已向除申请人及一名休产假员工外的其他员工发放,拒绝发放缺乏合理性。
在庭审中,双方就临时用工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展开关键交锋。员工认为协议名称为“临时用工协议”,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律师则指出,协议中载明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应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该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协议签订日期晚于用工之日,公司仍需承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协议签订之日的二倍工资责任。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员工二倍工资差额12,743.42元、2023年年终奖2,425元,合计15,168.42元;驳回员工关于2023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仲裁请求。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认定合同性质,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分析,证明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从而减少二倍工资的支付范围;二是注重证据收集,如考勤记录等,以证明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反驳员工的违法解除主张;三是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在工资计算和奖金发放等方面,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抗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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