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执业,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超810件,尤其擅长建筑工程、公司法、婚姻家庭及合同纠纷等领域。在当前法律实务中,证据审查愈发严格,类案裁判更注重细节与法律适用。此次,汪家道律师便在一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凭借专业能力与细致审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权益。
一审中,张XX起诉闻XX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闻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闻XX虽认可借款事实,但抗辩称已与张XX达成一致清偿债务,却未提供证据。闻XX则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上其签名系虚假,不应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张XX提供的《还款计划书》《债权债务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确认了借贷关系及欠款金额,同时认为XX公司清算程序违法,闻XX作为股东应按20%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闻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突破:锁定工商登记关键证据
二审期间,闻XX提供鄞州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试图证明《债权债务确认书》载明款项时间有误,但未被法院认定。汪家道律师连续三个晚上翻阅卷宗,仔细研究一审材料与二审新证据。它注意到XX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均显示闻XX为股东,股权比例为20%。汪家道律师进一步分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从公司成立至注销,闻XX一直未提出异议,这不符合常理。而且闻XX与闻XX系兄弟关系,即便股东签名不是闻XX所签,也可视为其默认行为。基于此,汪家道律师认为,闻XX以签名虚假为由否认股东身份并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法律适用:关联担保行为无效认定
在法律适用方面,汪家道律师指出,涉案《债权债务确认书》约定XX公司为闻XX个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属于公司为股东提供关联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股东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未经决议构成越权代表。本案中,XX公司的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张XX也未审查,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担保行为应属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于闻XX当时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也有过错,应承担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最终裁决:股东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认为XX公司担保行为无效,闻XX作为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对XX公司应承担的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维持一审中闻XX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部分,撤销一审中闻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部分,改判闻XX对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20%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判决结果让张XX看到了希望,从最初的焦虑转为对汪家道律师的信任。而闻XX一方在律师出示关键证据后,也陷入了沉默。至此,汪家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证据审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