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里,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都会提前缴纳一部分资金进行保证,工程质保金如何缴纳才是比较合适的?保证金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类型的保证金在法律规定上有不同的规定,相应缴纳的比例也不同,我们需要进行一些区分和理解,接下来,由我们的法律小编给大家介绍: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有明确规定,首先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实际建筑工程上,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国家相关部门会规定相关企业进行质保金的缴纳,以此来降低工程风险。总之,在工程质保金如何缴纳这个问题上需要按具体情况而定,承包人和发包人需要在双方协议下将质保金进行规范缴纳,并按照相关时间进行返还质保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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