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程款结算下浮率约定在合同中的认定
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当事人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了原《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条款感到困惑。杨龙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800件。他指出,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系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原合同“形象进度付款”与地方财政“按单价计量支付”的矛盾,其附件《合同项目清单表》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在补充协议协商过程中亦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这表明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
二、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对结算的影响
当事人不明白广东省某厅函件及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杨龙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进行了解答。他表示,广东省某厅函件系“商请函”,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为推进工程进度的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该会议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属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的结论。
三、合同变更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这让当事人一头雾水。杨龙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进行了分析。他指出,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实质是对中标合同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的修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属无效。在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此法律依据,提出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强制性规定,该变更行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
四、过往付款凭证对结算共识的印证
当事人不清楚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这一事实的意义。杨龙律师解释道,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这印证了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这也是在仲裁中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按原下浮率结算的约定。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杨龙律师凭借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复合型学历以及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拆解了案件中的专业概念,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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