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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起因
委托人甲、乙、丙、丁、戊与原告己、庚、辛因某地664号院腾退安置补偿利益分割产生纠纷。原告主张作为被安置人,应分得拆迁款项共计XXX元并诉至法院。原来,甲系壬与前妻之子,壬再婚育有己,己又生育辛,甲婚后育有丙、丁。壬去世未留遗嘱,案涉院落签订拆迁及腾退协议,此前双方虽就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且甲已支付68万元,但后续因款项往来产生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
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后,彭艳军律师迅速行动。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像拆迁协议、付款凭证等关键文件一个都不放过。针对原告分割诉求,他重点核实双方是否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通过甲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已支付68万元分割款,还厘清后续63万元是借款而非拆迁利益分配款。同时,收集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甲对院落部分房屋翻建及新建的事实,为其多分地上物补偿提供依据。对于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也梳理好监护人变更过程,确保诉讼主体适格。
庭审交锋
庭审中,彭艳军律师围绕“双方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这一核心观点,清晰呈现证据链。他有理有据地反驳原告不合理诉求,强调甲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主张甲应依法享有相应权益。他的专业表现和清晰逻辑,让整个庭审过程条理清晰。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证实甲等人已足额支付己等三人应得拆迁款,双方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已实际履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己、庚、辛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彭艳军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委托人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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