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位当事人和某XX管理公司签订了《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协议签了,当事人也通过妻子的微信向XX公司的股东转了100000元。可之后,XX公司却一直没召开股东会决议,也不给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都没得到解决。
当事人觉得XX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就把XX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股东协议书》,还让XX公司及股东返还出资款100000元。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觉得《股东协议书》是股权转让合同,自己和当事人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该承担返还义务。还说当事人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享有了协议约定的权益,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这时候,当事人委托了孙启发律师代理二审诉讼。孙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他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一是《股东协议书》的性质及双方的法律关系;二是X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三是XX公司是否应返还当事人出资款。
庭审中,孙启发律师针对XX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有力反驳。关于合同性质,他指出《股东协议书》明确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等权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了当事人的出资款,就得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对于根本违约,孙律师强调,当事人按协议付了出资款,但XX公司自协议签订后半年都没履行召开股东会决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主要义务,也没证据证明向当事人赠送了XXX城点位等其他权益,这种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在出资款返还方面,孙律师指出合同解除后,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返还当事人的出资款,它说自己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
同时,孙律师还提交了当事人与XX公司的沟通记录,证明当事人多次要求XX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方却一直拖延,这进一步印证了XX公司的违约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住这几点:第一,签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遇到对方违约,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在商业合作中遇到纠纷不要怕,只要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咱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障。本文案例由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孙启发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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