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食品市场日益繁荣的当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有这么一位被告人,在202X年X月,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虽然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自愿认罪认罚,但毕竟触犯了法律,面临着法律的制裁。此时,当事人找到了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尤其擅长各类刑事辩护,经验十分丰富。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核心辩护目标定为“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他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像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一个都不放过,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情节。接着,他制定了多维度的辩护策略。一是强调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二是突出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三是考量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四是论证缓刑适用可行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庭审中,李律师围绕这些要点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还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无独有偶,另一位被告人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系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对外销售。他共购进该类产品6000粒,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西XX成分。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提起公诉。李宏瑞律师再次接受委托为其辩护。
李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量刑情节。他梳理出多项对被告人有利的从宽处罚情节,制定“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比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等。庭审中,李律师围绕这些要点发表辩护意见,与法官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同样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没收违法所得,处置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几点:一是在经营活动中,千万不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二是如果不幸涉及犯罪,要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认罚、退赔退赃,争取从轻处罚;三是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本文案例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提供,该律师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李律师秉持“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能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困境中找到转机,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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