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车辆会有挂名车主的这种现象,那是二手车买卖的时候原来车子的主人和实际售买人因为各种客观因素并没有及时的去办理好过户手续,但是在此期间就意想不到的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人们对挂名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这个问题是比较关注的,但遗憾的是,目前法律中并没有对这个问题有着特别明确的规定。
一、在我国挂名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名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看挂名车主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即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如果我们的分析能够得出这样的判断:
1)挂名车主主观上对损害结果发生没有过错;
2)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无法律上因果联系。那么,结论自然清晰地呈现于我们面前。要探究挂名车主主观上没有过错是困难的,因为对未过户的挂名车主有无主观过错评价涉及过错标准的探讨。将面对“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的困惑,并且不能回避“理智”、“意志”、“注意义务”、“疏忽之人”等似是而非的概念。我们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流于主观臆断或简单武断的推论。
因此,我们在论证时选择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的评析。因果关系作为归责构成要件之一,其防护正作用体现在:阻却因判断主观过错的随意性而对无辜人的伤害。
连带责任具有加重债务人责任性质,并且在学说上有扩充的趋势。成文法国家均对此作限定性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可见,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法律规定(如共同侵权、合伙债务、代理等),或合同约定。
挂名车主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后果无事实因果关系,自不存在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侵权行为,更谈不上与事实车主的共同侵权,不宜承担共同侵权所生连带之债。所以,审判实践中援引《民法通则》第130条共同侵权责任,判定挂名车主承担连带之债实属引用法律不当。挂名车主与事实车主不存在合伙、代理关系,无连带责任事实基础。同时,挂名车主在车辆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亦失去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前提。
通过以上资料的详细分析大家也应该知道,挂名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必须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挂名车主自己本身也符合一定的侵权责任,那挂名车主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这必须是根据当时的案件的前因后果由法庭的工作人员谨慎的去判定的,对此没有案情也不能准确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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