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蓉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在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担任管委会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当前法律实务中,对于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证据审查愈发严格,类案裁判更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在这样的背景下,黄蓉律师接手了这起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侵权事实调查与证据固定
案件伊始,原告A企业面临着举证困难的困境,难以清晰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黄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她连续三个晚上在办公室查阅资料,逐页梳理【被告A】的任职记录和离职时间。同时,她仔细收集【被告A】在职期间利用原告资源与客户交易的合同、PI单据,以及离职后发送诋毁信息的邮件截图、客户反馈记录等资料。在收集这些证据时,黄蓉律师发现【被告A】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就通过【被告C】公司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且离职后向原告海外客户发送的负面信息言辞带有主观故意性。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整理和分析,黄蓉律师形成了完整的侵权证据链,为后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这一证据链的形成,让案件有了明确的方向,使得被告的侵权行为能够得到更清晰的呈现。
在明确了侵权事实后,黄蓉律师面临着准确界定法律关系和设计合理诉讼请求的挑战。她花费了大量时间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界定本案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权纠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黄蓉律师合理设计诉讼请求,明确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为了确保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她还就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费等)提供了相应依据。在此之前,原告对于法律关系的界定和诉讼请求的设计并不清晰,存在盲目性。黄蓉律师通过专业的分析和研究,为案件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使得诉讼请求更具针对性和合法性,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保障。
庭审质证与侵权责任认定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客户信息系公开信息”“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信息内容真实非诋毁”等抗辩意见,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黄蓉律师在庭审前做了充分的准备,针对被告的抗辩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她举证证明原告客户信息系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信息,并非公开信息;【被告A】的行为系为【被告C】公司谋取利益,并非个人行为;发送信息存在虚假捏造内容。黄蓉律师没有直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而是通过调取原告与客户的长期合作记录、【被告A】与【被告C】公司的业务往来文件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说服了法院。被告律师在黄蓉律师出示证据后,开始沉默,无法再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最终,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共同不正当竞争并需承担连带责任。
损失赔偿主张与合理维权
由于客观原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这使得损失赔偿的主张面临困难。黄蓉律师并没有放弃,她结合涉案交易金额、被告侵权情节、原告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向法院充分阐述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她连续两个下午在法院与法官沟通,详细说明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在这个过程中,原告起初对能否获得赔偿存在焦虑情绪,但看到黄蓉律师的专业和努力后,逐渐转变为信任。最终,法院结合相关因素,判决【被告A】【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涉案客户发送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万余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黄蓉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同时实现了“停止侵权+向涉案客户消除影响”的核心诉讼目标,有效挽回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市场经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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