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络理财平台很多,有的平台给出的回报率很高,这样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近年来,公安机关查处了一大批类似案件,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会已送检察院处理。那么,非法集资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检察院审查这样案件,对犯罪证据不足、犯罪情节轻微的非法集资行为,可能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下面我们就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非法集资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1)行为人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3)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犯罪故意,不构成诈骗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2、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1)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2)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3)“不捕直诉”
(4)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相关情形的不予批准逮捕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犯罪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市场经济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检察院作为办案机关,有对犯罪嫌疑人批捕的权力。一般来说,非法集资不予批捕的情形主要是非法集资犯罪证据不足、集资金额过小、社会危害小及犯罪情节轻微等。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取保候审的,也不会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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