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某某跟着雇主路某某、路某银干活,事故发生时正坐着路某某驾驶的车去瓜地。车辆因轮胎爆胎且操作不当翻下路基,经交警认定各某某无责任。事故后,各某某先在尉犁县人民医院住院20天,诊断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这次的住院医疗费。2024年5月,各某某又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又产生了一笔医疗费。经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还确定了营养、护理、误工期限。
这辆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在事故后给了各某某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谈不拢。各某某面临着一个困境:他不知道自己的各项损失该怎么认定,也不清楚保险公司该赔多少,雇主又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而且,路某某还提出“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的说法,这让各某某的索赔之路更加艰难。
就在各某某一筹莫展的时候,他找到了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刘晟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了数百件案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领域经验丰富。刘晟律师接手案件后,很快发现了关键问题:各某某的损失认定、保险责任划分以及雇主的侵权责任承担,是这场纠纷的核心。
刘晟律师团队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行动。首先,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其次,主张这起事故是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的,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然后,驳斥路某某“协议已赔偿完毕”的说法,指出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还没做,没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不能对抗向保险公司索赔。最后,明确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一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各某某最终成功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这起案件给咱们提了个醒:
第一,雇员在上下班或提供劳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自身无责任时,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有)或侵权损害赔偿。
第二,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为索赔做好准备。
第三,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及侵权人的免责主张,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明确各种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
生活中遇到法律纠纷别慌,只要积极应对、合理维权,就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案例由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刘晟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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