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业病鉴定机构收费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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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成都长时间从事一种工作的劳动者可能会发现自己身体上的某个特定的部位或者器官会出现慢性的疾病甚至还影响到了工作后的生活,其实这就是因为工作引发的职业病,而作为可以得到补偿的情形还需要鉴定的前提,而成都鉴定机构所收取的费用也是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的,这些规定主要就是要求机构收费的标准以及收费的程序必须合法。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成都市职业病鉴定机构收费有什么规定?

在成都长时间从事一种工作的劳动者可能会发现自己身体上的某个特定的部位或者器官会出现慢性的疾病甚至还影响到了工作后的生活,其实这就是因为工作引发的职业病,而作为可以得到补偿的情形还需要鉴定的前提,而成都鉴定机构所收取的费用也是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的,这些规定主要就是要求机构收费的标准以及收费的程序必须合法。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成都市职业病鉴定机构收费有什么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鉴定费用。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申请有时间要求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综上所述,因为成都市的很多公民的工作都是很单一而长时间运用到的仅仅是特定的身体部位而造成了损伤,此时职业上所患的疾病必须经过精心地休养治疗才能够痊愈或者至少达到不影响生活的状态,此期间所出现的费用具体可以得到多少还是需要鉴定的结果,而鉴定又不是无偿的必须收取的费用必须要符合成本而不能以获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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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诊断机构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职业病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支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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