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业病鉴定机构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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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徽省目前共有职业病诊断机构34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51家,覆盖面居于全国前列,基本能够满足全省职业病诊断的需要。合肥市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市职业病防 治院、安医大附属巢湖医院、中铁四局集团中心医院、合肥同仁康复医院。
安徽职业病鉴定机构都有哪些?

职业病诊断不是随便到一家医院开个证明就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赔偿和福利的,是需要到国家指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各省指定的诊断机构开具证明才具有效力。安徽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我国位居前列,那么安徽职业病鉴定机构都有哪些呢?

一、安徽职业病鉴定机构都有哪些

安徽省目前共有职业病诊断机构34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51家,覆盖面居于全国前列,基本能够满足全省职业病诊断的需要。

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

合肥市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市职业病防 治院)、安医大附属巢湖医院、中铁四局集团中心医院、合肥同仁康复医院

芜湖市 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

蚌埠市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

淮南市 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淮南矿业集团职防院、淮南新康医院

马鞍山 马鞍山中心医院

淮北市 淮北市人民医院、淮北矿业集团职业病防治院

铜陵市 铜陵市人民医院、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铜陵有色职防院、铜陵县医院

安庆市 安庆市立医院、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黄山市 黄山市人民医院

阜阳市 阜阳市人民医院、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谢桥医院

宿州市 宿州市立医院、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中煤三建职工医院

滁州市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六安市 六安市人民医院、六安市中医院

宣城市 宣城市人民医院

池州市 池州市人民医院

亳州市 亳州市人民医院

二、工伤和职业病的界定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等。其他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能视为工伤。简单讲,是指与工作有关的急性伤害。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一般有时间界限、空间界限、职业界限、主观过错界限、法定特殊界限。

时间界限:一般只限定于工作时间之内;

空间界限:一般只限于工作场所之内;

职业界限:即只限于因执行职务所受的伤害,如是因私事受伤,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也不算工伤;但若是因公,即使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外,也算工伤;

主观过错界限: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以外,一般而言,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该属于工伤;

法定特殊界限:也即立法上明文规定,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应属工伤的特殊情况。

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是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才能称为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或者是工伤鉴定的话,大家一定要到正规的政府指定的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并开具证明,这样不仅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也比较有说服力,如果对当地职业病鉴定机构不清楚的可以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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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是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诊断机构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职业病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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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支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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