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职责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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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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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身边有很多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所有的公司都是有法人的,这个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法人的规定是有职责的规定的,法人的职责就是需要承担公司方面的任何为题,对外要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法人的全部财产都是可以对外进行承担债务的。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职责责任是什么?

身边有很多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所有的公司都是有法人的,这个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法人的规定是有职责的规定的,法人的职责就是需要承担公司方面的任何为题,对外要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法人的全部财产都是可以对外进行承担债务的。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法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就是法人必须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3、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典型的案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适用。

关于股东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职责责任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首先要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就要做好把财产全拿出的准备,因为在破产到时候法人是第一责任人首先要分的就是法人的财产。其次就是法人在公司当中事务处理方面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是有很多的,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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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同之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制企业,公司股东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都只能算企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6个字和“股份有限公司”6个字都是一体的、不可拆分的,拆开了就不是公司制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去掉“股份”二字光有“有限公司”4个字它就不是真正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去掉“责任”二字也不是真正的公司。 不同之处:
  
(1)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人以上为发起人,股东无人数限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关键词对比: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五人以上无人数限制。
  
(2)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时,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关键词对比:所认缴的出资额/所认购的股份。
  请注意“出资额”这个词。出资额分为实际出资额和认缴的(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实际上,实际出资额和认缴的出资额往往是不相等的,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原《公司法》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某股东没有出资或来不及出资公司就破产了,则他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新《公司法》将“出资额”改成“认缴的出资额”,弥补了这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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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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