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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XX年X月XX日凌晨,贾XX、潘XX等人合谋盗窃电动车,通过货拉拉雇佣曾XX运输。曾XX明知系被盗车辆,仍帮助搬运并运输,收费249.75元。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200元。案发后,曾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案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该案件由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XX年X月XX日移送审查起诉。
二、律师办案思路
潘鹏飞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他从曾XX在整个盗窃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入手,认定其为从犯。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曾XX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表现。潘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向检察机关提出曾X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三、律师专业实力体现
潘鹏飞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4件。他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为执业理念,精于从细微处发现辩点,善于与办案机关进行专业、有效的沟通。在曾XX涉嫌盗窃案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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