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某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尉犁县人民医院,一住就是20天,诊断结果是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这次的住院医疗费10683.84元。本以为事情就这样慢慢解决了,可没想到,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又花了7580.79元。2023年12月13日,经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还有相应的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鉴定费花了3180元。
原来,路某某开的车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和路某银都是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正在提供劳务的途中。事故后,路某某在2023年10月25日给了各某某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对于剩余损失的赔偿一直谈不拢。没办法,各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及其团队介入。刘晟律师团队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把三个被告告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各方的争议焦点很多。首先是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该怎么认定;其次是被告一保险公司该怎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像交强险、商业险是否适用,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又该怎么赔付;还有被告二、被告三是否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是多少;最后被告二提出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刘晟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针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了针对性的举证和辩论。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的证据链,清楚地证明了事故的真实性、各某某的伤情和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以及“三期”期限,明确了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
刘晟律师团队还主张,这次事故是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的,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和雇主,应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对于被告二“协议已赔偿完毕”的说法,刘晟律师团队指出,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还没做,没有涵盖全部损失,而且协议不能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他们还明确表示,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该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生效判决。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这样一来,刘晟律师团队成功为委托人各某某追回了共计119822.39元的赔偿,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记住这几点:第一,要是雇员在上下班或提供劳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而且自身没有责任,是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有的话)或者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把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固定好,这样才能为后续索赔打下基础。第三,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和侵权人的免责主张,最好委托专业律师来精准驳斥,弄清楚“好意同乘”“赔偿协议”等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遇到法律纠纷不要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和专业律师的帮助,合法权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起到关键作用。本文案例由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刘晟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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