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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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了任何人的权益都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侵权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 侵权行为,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今天所说的知识产权也是其中的一种,判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要看对方的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了自己的产品技术特征。
关于当事人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法律规定了任何人的权益都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侵权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 侵权行为,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今天所说的知识产权也是其中的一种,判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要看对方的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了自己的产品技术特征。

一、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判断专利是否侵权需要比对对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全面覆盖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全面覆盖则可以判定构成侵权。你现在只是简单的描述你的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应该不全面,按你的描述来说,你的专利很可能是没有创造性的无效专利,只要他人提出无效申请,你的专利很可能被无效掉,被无效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那么别人也不可能侵权。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要件主要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你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包括2个模块,别人的技术只要有这2个模块,就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的案件一般都不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在审理这样的案件中,一般都是由中级人们法院来受理的,如果高级法院有制定由哪一个基层法院受理的,那么才可以由基层的法院受理,因为技术性要求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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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怎么判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存在有效的专利权; 2、发生了法定的侵害行为; 3、所发生的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4、侵害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广义); 5、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包括明示和默示); 6、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7、行为人实施的技术、设计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前述七个要件是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的充要条件,缺一不可。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1、专利权属证据。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2、侵权存在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3、赔偿金额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怎样判断专利侵权
[律师回复] 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授权的专利。
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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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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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专利侵权怎么投诉?
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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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怎么样判断专利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存在有效的专利权; 2、发生了法定的侵害行为; 3、所发生的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4、侵害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广义); 5、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包括明示和默示); 6、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7、行为人实施的技术、设计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前述七个要件是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的充要条件,缺一不可。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1、专利权属证据。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2、侵权存在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3、赔偿金额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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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可以按照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判断专利侵权:
1、对经过申请,依法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造成了侵害;
2、利用他人专利,实施生产、销售等行为;
3、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4、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律师回复]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如下:
1、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设计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
2、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形下,使用他人专利;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不符合免责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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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侵权行为可直接向当地的专利局投诉,并且也能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的侵权行为是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赔偿的,专利侵权给专利所有者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影响的话,这种侵权行为就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了。但要注意收集对方侵权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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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侵权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述概念,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述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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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某些行为而不能主张某些权利,以损害他方利益。在专利领域,如果说等同原则可能扩张了专利权人的利益,那么,禁止反悔原则则是对等同原则的某种合理限制(但并非否定等同原则),从而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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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
2、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3、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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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申请了专利权,我的产品就是一款游戏软件,在我们发布之前,有一间公司提前进行发布了,他的游戏完全抄袭我们公司的,这样是侵权吗?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判断为?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行为的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行为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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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解释》主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如何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并对先用权抗辩、“禁止反悔原则”、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等进行了解释。
  细化专利权保护范围
  今年10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专利法施行。随着立法层面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如何执法的问题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永顺表示,“审判尺度不一”是中国专利审判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的最大优点就是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
  原先在专利保护的范围方面,对于专利权人可不可以根据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没有定论,因而导致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此次《解释》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其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因为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中往往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复杂技术问题,法官判案时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也是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解释》第三条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南。法官首先可以依次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只有当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才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在专利侵权的判断方面,考虑到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解释》第七条将原来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改为审查“全部技术特征”。这一改动扩大了审查范围。
  《解释》不仅从正面重申,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能构成侵权。而且还从反面规定,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对于外观设计如何判定是否相似这一问题,此次《解释》明确其判定是以一般消费者对不同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混同为标准,从而将其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判定标准区分开来。
  程永顺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杜绝之前在实务中存在的简单地套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不规范现象。
  明确“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
  此外,《解释》还在程序上明确了一类特殊案件,即“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
  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长蒋志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知识产权领域的确认不侵权制度,最早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2日就某请示案作出[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引入的。
  但是对于这一特殊诉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立案,如何审判,各地法院采取的标准不一。此次在前述批复的基础上对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明确了这类诉讼的立案标准。
  根据《解释》规定,当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权利人的警告函后,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而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
  同时,蒋志培还指出,《解释》中还对“原始产品”“直接产品”“现有技术”等原先因为立法模糊而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用语给出了明确定义,从而能够更好地解决实务中的争论。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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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前几天发明的一种药品已经去申请了专利,但是有人侵权了我叔叔的专利权,叔叔为此起诉到法院去了,专利权侵权判断标准认定了之后,怎么赔偿专利权侵权
[律师回复]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条规定了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1、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3、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4、以上都难以确定的,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高院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这里需要注意,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区别。
 
三、 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高院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四、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高院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五、关于合理的开支
高院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六、连续侵权的赔偿计算问题
高院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综上可知,在对专利侵权进行赔偿的时候,我们需要计算这个具体的受害者的损失数额,但往往这个损失的计算是比较困难的。
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应当做什么
[律师回复] 1.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应当做以下事情:如果专利权人能够与侵权人就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达成协商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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