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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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作为非婚生子女,其实他们本身是没有错的。虽然自己的父母并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从这点上来看,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视同仁其实就是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表现。那实践中作为非婚生子女是否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吗

作为非婚生子女,其实他们本身是没有错的。虽然自己的父母并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从这点上来看,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视同仁其实就是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表现。那实践中作为非婚生子女是否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而被剥夺。

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二、非婚生子女继承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当然,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错误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不应承担责任。因而保护他们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必须证明与生父母的身份关系。

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所以婚生子女可以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那么非婚生子女此时也是有同等的继承权的,这不容许任何人进行剥夺。而要是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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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在处理养子女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养子女继承权的前提是看他们同被继承人是否依法确立了收养关系。
2、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条件基本相同时,继承份额相同。
3、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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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叫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二)已婚男或女与配偶以外的
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
(三)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
(四)妇女被或所生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也有继承权吗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了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当然,保护非女婚生子女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错误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不应承担责任。因而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该法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遗嘱继承有几种方式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
自书遗嘱:即由立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要注明年、月、日,并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代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即以录音的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一般在危急情况下设立。以上三种遗嘱形式均要求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见证人也要在遗嘱上签字。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要将录音带封存,并在封面上由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立遗嘱人交给见证人保管。录音遗嘱要必须在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继承人都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设立口头遗嘱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不管是何种形式的遗嘱,都应具备下列五项内容:遗产的名称和数量,遗嘱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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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二)已婚男或女与配偶以外的
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
(三)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
(四)妇女被或所生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也有继承权吗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了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当然,保护非女婚生子女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错误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不应承担责任。因而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该法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遗嘱继承有几种方式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
自书遗嘱:即由立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要注明年、月、日,并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代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即以录音的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一般在危急情况下设立。以上三种遗嘱形式均要求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见证人也要在遗嘱上签字。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要将录音带封存,并在封面上由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立遗嘱人交给见证人保管。录音遗嘱要必须在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继承人都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设立口头遗嘱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不管是何种形式的遗嘱,都应具备下列五项内容:遗产的名称和数量,遗嘱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遗嘱执行人。
什么是指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二)已婚男或女与配偶以外的
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
(三)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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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婚生子女也有继承权吗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了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当然,保护非女婚生子女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错误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不应承担责任。因而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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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该法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遗嘱继承有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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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何种形式的遗嘱,都应具备下列五项内容:遗产的名称和数量,遗嘱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遗嘱执行人。
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婚生子女也拥有继承权。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一,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二,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三,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四,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  当然,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错误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不应承担责任。因而保护他们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必须证明与生父母的身份关系。  因此,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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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吗?问题解答如下,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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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
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
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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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也拥有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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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产继子或继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产继子或继女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一对夫妻均系再婚,各带一个女儿,重新组成了一个家庭,一对姐妹一起生活了十几年。继父去世后,继女对继父名下的房屋有无继承权 日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依法审结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并依法认定继女为继父的合法遗产继承人之一。
据原告张某诉称,其与先夫王某于1993年举行婚礼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初虽未登记,但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当时自己的女儿缪某才10多岁,跟随自己一起与王某共同生活,与王某父女相称,存在事实上得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据此,张某主张其与缪某均应属于王某遗产的法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王某的一幢房屋享有继承权。
而被告王某的亲生女儿王某某辩称,张某与其父亲结婚登记时,缪某已20多岁,已成年,与自己的父亲并未形成抚养关系,也尚未形成赡养关系,故王某某坚持认为缪某对自己父亲的房屋无继承权。
第三人王某的继女缪某辩称,母亲与王某结婚后,其与王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继父去世时,其承担了继父的部分后事费用,故其依法对继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于1993年相识当年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2005年4月27日方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王某某系王某与前妻之女,缪某系张某与前夫之女,1993年王某某和缪某均是10多岁,二个女儿由张某与王某夫妻抚养成年。
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对缪某继承人身份的争议问题,被告方虽提出婚姻的效力应从登记时起始、缪某已成年、与王某不存在抚养关系的意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根据现有证据王某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双方已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且事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据此应认定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从1993年举办婚宴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起始,当时缪某才10多岁,自此随王某、张某共同生活,由两人抚养成人,缪某已与王某形成继子女关系,故缪某应为王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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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尽赡养义务是否享受继承权,养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郑老汉与老伴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出嫁后,老两口与儿子阿强、儿媳阿瑛、孙子小固一起生活,一家人关系亲密,其乐融融。但人有旦夕祸福,儿子阿强因肝癌于夏天去世。郑老汉夫妻深受晚年丧子之痛,但令他们稍感安慰的是儿媳阿瑛与他们的关系始终不错,在丈夫去世后仍与二老一起生活,无怨无悔地照顾着老人的饮食起居。
初,阿瑛相中了来京打工的河南小伙子志刚。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在同公婆及自己的父母商量之后,阿瑛嫁给了志刚。志刚“入赘”郑家。婚后,二人与郑老汉夫妇住在一起。底,阿瑛怀孕了,郑老汉夫妻心中别有一番滋味,担心这个孩子的出生会动摇孙子小固在家庭中的“地位”。不知不觉中,阿瑛与老夫妻间产生了隔阂。9月,郑老太太去世后,郑老汉提出让家中缺房住的女儿女婿一家搬过来住,顺便照顾自己的生活,并明确要求阿瑛从家中搬走。和睦的关系破裂了,双方争执不下,气愤难平的阿瑛于12月将郑老汉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郑老太太的遗产有继承权,提出了对现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受理此案后,调查中听取了群众的反映,得知阿瑛再婚前与郑老汉夫妻间关系一直较为融洽。郑老汉的女儿现居住地离家较远,平时很少回家。在日常生活中,是阿瑛较多地承担着照顾老夫妻的义务。在郑老太太生病期间,阿瑛经常在其身边悉心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儿媳阿瑛在丈夫去世后,依然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在其婆婆郑老太太生病时,她仍以儿媳的身份对其进行照料,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赡养人郑老太太的遗产。据此,判令阿瑛继承郑老太太的遗产4间房屋中的2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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