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应该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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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某些地方和部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那么究竟什么叫私分国有资产罪?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私分国有资产罪应该怎么认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某些地方和部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那么究竟什么叫私分国有资产罪?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叫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应该怎么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即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但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通过上文可以知道,要判断行为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需要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看。如果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没有完全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则不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因此我们建议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最好能够及时联系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请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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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应该怎么认定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机关。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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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财产罪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按照本法第9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应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准确对号入座、正确定性处理。
(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三)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国有资产的行为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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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私分国有资产罪可能会需要承担支付罚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等的刑事责任。具体的量刑,与实施私分行为的目的、私分的数额等因素有关,若是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公民,能证明自己并不知道自己分割的是国有资产,那么法院也有可能并不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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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开的个刻章的小店,平时也就是刻个名章啥的,没想到他一时糊涂给人私刻公章,对方出事把他也给牵扯出来了,请问如何认定私刻公章罪?我国的法律上是怎么说的呢?
[律师回复] 在刑法上,私刻公章的行为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等。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怎样认定私盖公章罪,如何认定私盖公章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私盖公章罪 在刑法上,私刻公章的行为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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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规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际私法的规范应该由四部分规范组成:  
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编辑  这类规范是指赋予或者限制外国人特定的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赋予了外国合营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与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权利。这类规范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如双边贸易协定中,缔约双方相互赋予对方的公司以及贸易组织以最惠国待遇。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产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在国际交往中,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事主体资格,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国际民事交往才能得以进行,由此才可能产生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2、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编辑  是指规定确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一规定并没有指明结婚有什么条件和要求,而只是指出,婚姻的条件和要求应当由婚姻缔结地法律来确定。因此,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规范。它一直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编辑  这类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为了克服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式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至今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算起)。尽管如此,这类规范与冲突规范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可以相互补充。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以及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这类规范的数量会逐渐增多,其所起的作用也将日趋重要。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编辑  这类规范是指一国或一国涉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所专用的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主要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规范等;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主要涉及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两种规范都不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它调整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与之间以及本国与外国之间的关系,所以不是国际私法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又是保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所不可缺少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和案件的处理,一般总是通过这两种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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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罪怎么认定偷越国境罪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偷越国境罪的理解从我国刑法对偷越国境罪的有关规定来看,所谓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 二、怎么认定偷越国境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出入国境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境”,是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境的行为。其偷越国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偷越国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境的; 3、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 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的; 5、在偷越国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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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伯伯是守卫安全的,但是为了一己私利,私自放了边境人员进来了,还是被发现了,那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划清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后者则出于过失。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向其出售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刑法第320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两个罪名,应按照处理法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
3.划清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的界限。行为人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构成该两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论处。
4.明知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窝藏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的;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多的;因受贿或者索贿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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