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导致的损害赔偿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程杰律师
程杰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8.9万人
专家导读 无过错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过此时要求满足规定的条件。从相关法律中整理得出,此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四个,包括智能有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要求、过错方具有法定的过错情形、赔偿的提出必须要建立在夫妻离婚的基础上、一般是在离婚的同时提出赔偿要求。

离婚导致的损害赔偿条件有哪些

无过错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过此时要求满足规定的条件。从相关法律中整理得出,此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四个,包括智能有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要求、过错方具有法定的过错情形、赔偿的提出必须要建立在夫妻离婚的基础上、一般是在离婚的同时提出赔偿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失,有过错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只有满足了法定的离婚赔偿条件,在法定的时间提出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说可能,是因为还有一些情况会直接影响离婚损害赔偿,如证据

一、离婚赔偿条件之“对的人”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只能是无过错方,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只能由夫妻无过错的一方提起,别的人不满足离婚赔偿条件,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过错,则都不支持。

二、离婚赔偿条件之“过错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最重要的就是法定的“过错情形”,根据婚姻法规定,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只要有上面四种情况之一并满足其他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赔偿条件之“必要前提”

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上面的四种情况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总结起来就是,只要是不离婚或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而不提离婚的,法院根本不会受理。因此,想要离婚损害赔偿的,只能选择离婚。

四、离婚赔偿条件之“时间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并不是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的,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无过错方提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2、 过错方提起离婚的,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

3、 过错方提起离婚的,一审时无过错方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 协议离婚的,在协议离婚一年之内且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在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对时间的要求,很多网友由于生活的忙碌会忽略掉时间上的要求,造成受害反而求助无门的局面。另外,满足里上面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后,并不是说去法院提起离婚赔偿就可以得到支持。想得到支持的,必须在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在收集证据时,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证据经常会被忽略,提供对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证据是非常困难的,而收集的间接证据则有可能因为不能形成证据链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就得不到支持。浪费了巨大的时间及精力最后得不偿失。

若一方在离婚的时候要求另一方作出损害赔偿的话,就必须要先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不然对方是有权拒绝支付的,并且就算起诉到了法院,这样的诉讼请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实际计算离婚损害赔偿的时候,往往要结合具体的一些因素,包括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情况等等。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1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8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离婚导致的损害赔偿条件有哪些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3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0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1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2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7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1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2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8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0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2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4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3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3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7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8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离婚导致的损失赔偿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有过错。2、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财产损害损害赔偿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3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害的责任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害的责任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条文理解】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的理论依据是,法律是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如果让人们承担自己主观上无法预见,或者客观上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既不合乎情理,也难以达到立法目的。
1、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特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前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天灾,如风灾、水灾、雪灾以及地震、冰雹、泥石流、海啸、雷电等引起的灾害。后者是由社会事件引起的灾害,如战争、武装冲突、、政府禁运等。《民法通则》第107条和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侵权责任法》第72条和第73条、《海商法》第167条、《民用航空法》第167条、《邮政法》第34条。
2、不可抗力事件是社会公认的偶然发生的一种客观存在,无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它都于侵权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且不包括
第三人的个人行为。假如
第三人的行为对侵权人来说是不可预见并不能避免的,但它并不具有外在于第三人的行为特点,第三人的行为不是社会公认的客观存在,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3、如何理解“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是认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一个重要例外。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但并非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不可抗力都可免责。在法律对此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涵义:

1)其他法律对不可抗力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一,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一并规定。根据《铁路法》第58条、《电力法》第6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应作为免责事由,无论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被告依法均可免责。

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海商法》第167条、《民用航空法》第167条。二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或者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第73条。三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要附加其他条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2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都对不可抗力附加“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损害”条件的规定。第
三,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五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铁路法》第18条。二是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邮政法》第34条。三是不可抗力作为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海商法》第158条、第159条、160条。四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要附加其他条件。《合同法》第118条、《海商法》第160条。五是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94条。

3)除法律对不可抗力另有规定外,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也对不可抗力作出了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审判实务】
一、注意区分违约与侵权情形下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1、违约情形下:《民法通则》第107条、《合同法》第117条及118条、《邮政法》第34条。
2、侵权情形下:《民法通则》第107条、《侵权责任法》第29条。
二、严格把握不可抗力的因果关系、主观因素。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称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因此,诉讼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时,人民应当查明:(
1)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凡无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2)侵权人有无过错,不可抗力免责原则要求侵权人无过错;(
3)侵权人的行为在发生不可抗力条件下对所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凡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未尽法定义务减轻损失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炸弹导致爆炸受到损害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种突如其来的爆炸是受害人所不能控制的,受害人尽量不要到存有易燃易爆物的仓库附近。行为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最好在人烟稀少的地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高空坠物导致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高空坠物导致人身损害的需要按照情况进行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如果导致了残疾还需要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所以说高空坠物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3、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4、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5、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6、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7、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8、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哪些行为会导致公民的身体权益损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那些行为会对公民身体权造成侵害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指侵害公民身体的器官或组织,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下列几种情形: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搜查即为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对于超市因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而擅自搜身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顾客的人格尊严,也侵害了顾客的身体权。 (2)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一般来讲,对公民的身体进行破坏,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未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对于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实施的行为就是侵害身体权,比如对头发、指甲、眉毛的破坏。虽然这些行为没有对该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但却会影响公民的外在形象,使其不能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心理上遭到伤害,因而属于其害身体权的行为。 (3)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殴打既可能侵害公民的身体,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根据殴打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经司法鉴定,殴打后果构成轻伤或更重的伤害,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轻伤的将只承担民事责任。其中,造成轻微伤害的,要承担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按照侵害身体权追究责任。2001年7月6日公安部曾做出《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其中建议“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 (4)对尸体的损害。公民的身体权如同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后也存在。由于尸体和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道德因素密切相关,法律有必要在公民死后继续对其身体给予保护,因此法律明确禁止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以及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对于侵害尸体的行为,该公民的继承人或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提讼,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8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哪些要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10w+浏览
交通事故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
只有过错方的过错符合下列条件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提出离婚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离婚当事人,不包括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必须由无过错方离婚时提出。离婚后无过错方在提出赔偿请求,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4、婚内是不能主张离婚赔偿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离婚时,无过错一方除提出离婚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不主张离婚,只是单独提出婚内赔偿请求的,是不会支持的。
二、夫妻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是否有效
(1)夫妻双方以协议或者保证书的形式约定离婚过错赔偿条款,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此约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作为确定赔偿的标准。
(2)根据过错方的过程程度、方法、手段、次数、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获利的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总体来说一般对夫妻双方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还是能够得到支持,但若对于约定的赔偿金明显过高或者与上述第二个认定标准相差甚远,导致显失公平或者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那么人民也会将赔偿金调低。
三、离婚协议书样本
离婚赔偿协议范本
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女儿××由××抚养,由××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元,现协商归××方所有,由××方一次性给付××方现金××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方所有,××方向××方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共同债务,根据双方协商好的填写在下面就行)
五、××可在每月的××接儿子/女儿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六、因男方有家庭暴力(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男方一次性赔偿女方×万元人民币。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3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人身损害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造成离婚损害赔偿,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表现在侵害财产权上,主要有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费用等等。侵害婚姻当事人人身权主要表现为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等。但如果要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和第三者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等违法行为。
其次,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就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关于这一点,婚姻法在立法本意上是以有利于家庭和好,有利于家庭稳定为出发点的。虽然笔者认为出现未导致离婚结果的损害亦应予以赔偿,但那是婚姻赔偿而不仅仅是本文所讨论的离婚赔偿,因而在此不做论述。
第三,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笔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可以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对象。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配偶,仍故意或放任自己的感情,与婚姻一方同居、结婚,以至婚姻方离婚,那么,第三者就具备了所有离婚赔偿的条件,应该对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赔偿。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应该注意的是第三者的主观故意和过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笔者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
总而言之,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且满足了上述要件是,法官才会认可该诉讼请求。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的诉讼时效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诉讼时效为两年。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诉讼时效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8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的诉讼时效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0w+浏览
交通事故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
(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适用范围:  依照上述两个条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二、归责原则:  物件致人损害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导致的损害赔偿条件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