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不管此时要求的费用是多少,其实原告并不一定就是这个费用最终的承担者,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一般是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当然如果原告有撤诉的话,那此时就需要原告来承担这个费用了。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也就是说,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二、离婚诉讼需要负担多少费用?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负担的费用如下: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其实也就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此时起诉离婚的一方作为原告,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往往需要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一般情况下是在50-300元之间进行收费,但这个费用的承担者一般都是败诉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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