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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承接了中国XX公司的管道预制安装工程,工程完工交付后,被告却拖欠工程款。张XX多次催告无果后,将被告起诉至法院。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困难重重,双方对工程款结算方式存在巨大分歧,证据收集和鉴定也面临诸多阻碍。在这绝望的处境下,张XX委托了浙江杭州的童彬超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童彬超律师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在接手案件后,立即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原告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借据和短信记录等,被告均不认可;被告提交的工程量费用明细表及付款凭证等,也存在诸多争议点。童律师凭借丰富的金融保险和刑事辩护经验,分析认为应从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入手。虽然合同约定为暂定价格,但明确包含了员工薪酬等多项费用,这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点。
庭审中,童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围绕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了有力辩论。他指出,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原告主张被告口头答复按成本结算缺乏证据支持。同时,对于鉴定申请被退案处理的情况,童律师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为原告争取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童律师的观点,认定工程造价按被告认可为准,扣除已付款和工作服费用后,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500526.79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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