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中,刘阳龙律师作为原告田X的代理律师,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起看似普通的纠纷,背后却隐藏着诸多复杂的问题。
该案件中,原告田X与被告朱X系同居关系,育有两名女儿,双方因同居生活产生矛盾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田X委托刘阳龙律师提起诉讼,诉求包括抚养两名女儿、让被告支付抚养费以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
案件推进中,遇到的首要阻碍是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上缺乏婚姻法的直接规制。要妥善处理此类纠纷,需要对《民法典》中关于抚养权、财产权的相关规定有深入理解。刘阳龙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系统学习过民商事法律知识,这为他在处理该案件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基础。他能够结合案件事实,为原告田X梳理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明确合理诉求范围,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及时提示,为后续的调解和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有财产,但被告朱X个人经营一家空调维修店铺,这使得案件在子女抚养和个人财物处置方面存在争议。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需要考量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成长现状等因素。刘阳龙律师凭借承办超150件案件的实务积淀,其中民商事案件130余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复杂法律关系的经验。他紧扣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财物处置、借款返还等核心争议点,结合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财产现状,在法院主持下与对方进行针对性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另一个阻碍是如何平衡双方利益,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常规律师可能会陷入坚持一方诉求而导致调解难以达成的困境。而刘阳龙担任昭通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参与过大量调解工作,这种职务经历让他更懂得在调解中平衡双方利益。他以维护原告的核心权益为出发点,确保原告取得次女的抚养权,同时明确原告留存财物的搬离权利和时间,让调解协议内容清晰、具有可执行性,避免后续产生履行争议。
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明确了两名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的核心问题,也对个人经营店铺、留存财物进行了清晰处置,原告基于协商结果自愿放弃借款主张,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化解。
案件虽然结束,但这起案件给人们留下了思考。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更关系到子女的成长。刘阳龙律师通过专业的调解磋商,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纠纷的非对抗性解决,降低了双方的诉讼成本,避免了激烈诉讼对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这起案件的调解结果,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让人们看到了通过专业法律手段和平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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