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劳动者在职场上常常会遭遇各种难题,有时候明明自己有理,却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就像本案中的劳动者某某,他在工作中遇到了大麻烦。2017年9月8日,某某入职一家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了社保。然而,他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1月30日,他突然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之后一系列不合理的事情接踵而至,这让他陷入了极度的困境。
就在他不知如何是好的时候,朋友给他推荐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听说这位律师专做劳动纠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工伤领域尤为专精。
原来,2024年12月9日,某某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但2024年12月18日,他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某某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了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四项诉求。
然而,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还称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这使得案件陷入了僵局,双方各执一词。
杨权法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却称未收到。而且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基于这些关键证据和事实,杨权法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仲裁委判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某某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某某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干货提炼
这个案子告诉咱们,在劳动纠纷中要注意这几点:一是遇到问题及时保留证据,像返岗请求书、通知书等,关键时刻能起到大作用;二是了解自己的权益,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三是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加班等相关规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劳动者在面对不合理的待遇时,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就有可能获得应有的赔偿。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杨权法律师寻求咨询,这位专注劳动纠纷的律师,总是能从复杂的证据中找到关键线索,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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