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肯定在电视上面看到过故意毁容的事情,这个事情是非常可怕的,其实在我们现实的生活当中是也发生过这样的案例的。其实故意毁容是属于故意伤害罪里面的范畴,故意毁容的判刑标准是应该按照伤害程度犯罪人态度等等综合因素考虑的。那么故意毁容应该怎么判刑?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根据这一规定进行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 状疤痕,单条 长于5厘米,两条 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 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以上只是法律的规定,具体的伤残等级,得由鉴定机构最后得出。
得出结论后,根据刑法234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2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者死刑。
对于故意毁容应该怎么判刑的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需要进行综合考量的,一般情况都需要我们去相关部门进行伤残鉴定的。对于故意毁容情节一般都是非常严重的,所以说判刑的话一般也是非常严重。因为容貌是一个人最重要的东西之一,所以说我们国家法律肯定不会轻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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