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社会,人们的婚恋观念和生活方式逐渐多元,同居关系不再鲜见。随之而来的是同居期间各类纠纷的增多,此类纠纷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上,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处理起来又容易陷入争议僵局。云南民定(昭通)律师事务所的刘阳龙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在处理同居关系纠纷中展现出卓越的调解才华。
曾经有一起棘手的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找到刘阳龙律师。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系同居关系,育有两名女儿。双方因生活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田某诉请抚养两个女儿、被告支付抚养费,还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这起案件的核心死结在于,与婚姻关系纠纷不同,同居关系纠纷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缺乏直接的法律条文指引,需结合多方面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刘阳龙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扎实的法学基础教育让他深知,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找准法律依据。他接受委托后,迅速运用所学知识和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为田某梳理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明确告知其合理诉求范围,及时提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这为后续的调解和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了解到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有财产,仅存在子女抚养和个人财物处置争议后,刘阳龙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他紧扣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财物处置、借款返还等关键问题,结合双方实际抚养能力、财产现状以及子女生活成长现状进行分析。在法院主持下,他与对方进行多次针对性协商,平衡双方利益,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刘阳龙始终以维护田某的核心权益为出发点。他考虑到如果走判决程序,不但会延长纠纷解决周期,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对两个孩子造成不利影响。于是,他积极沟通,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田某获得次女抚养权,被告店铺归被告自行经营管理,田某的财物搬离事宜也明确了时间和权利,同时田某自愿放弃借款返还诉求。
在众多民商事案件中,刘阳龙的这种专业调解能力为处理同居关系纠纷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他不局限于通过判决解决问题,而是通过积极推动调解,在明确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精准把握实际情况,平衡各方权益,实现纠纷的高效化解。这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也减少了对子女的不利影响,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同类型的同居关系纠纷实务处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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