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向公司租赁了一批脚手架设备。可让人意外的是,张某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在约定的工程上。截止案发,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离开了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到别处了。公司一怒之下,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就把案子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张某面临着可能被定罪的巨大困境。如果罪名成立,他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而且在很多人看来,他没把设备用于约定工程,离开时又不说明情况,很像是诈骗行为。张某差点就因为这些表象,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犯。
就在张某感到绝望的时候,他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就开始执业,承办过超1000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李律师介入后,马上开始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体系展开辩护工作。他先是全面阅卷,还多次会见张某,同时调取了相关的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在查阅材料的过程中,李律师仔细地梳理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可能对张某有利的线索。
李律师的关键策略之一,是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他有非法占有故意。他指出,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他一直在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虽然没清点告知,但他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另外,李律师还明确了刑民边界,主张这起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范畴,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专业的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不能只看表面现象,要深入分析背后的法律关系。
法律建议:
第一,在签订合同后,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出现类似张某这种不当处置设备的情况。
第二,如果遇到合同纠纷,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一旦面临刑事指控,要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律师从专业角度为你分析和辩护。
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在法律面前,真相终会大白。只要我们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有可能扭转不利局面。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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