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以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联系证人、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理由,驳回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后,却在这看似败局已定的情况下,开启了一场逆转之战。
常规的法律动作,或许是继续寻找证人出庭,或者试图补充更多直接证据来证明供货数量。但陈兵兵律师放弃了这条常规路。他首先深入剖析一审判决,制定了以“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
他重点强调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这是由园林公司的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的交易习惯,而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接着,他援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结算审核表》作为园林公司的内部文件,原件理应由其掌控。在我方已提供初步证据(复印件+录音佐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园林公司。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中,陈兵兵律师敏锐地指出园林公司陈述的矛盾之处,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使其难以自圆其说。同时,他将二审争议焦点成功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避免了在一审中纠缠不清的证人出庭、质量纠纷等问题。最终,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在另一起马X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中,陈兵兵律师同样展现出独特的思维方式。常规的辩护可能会纠结于是否构罪的争议,但他并未如此。他客观承认案件事实,将辩护重点集中于“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各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上。他积极协助马X完成认罪认罚程序,督促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向检察机关强调其坦白、初犯、悔罪态度诚恳等有利情节。同时,紧扣《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条款,论证对马X不予追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盈科总部优秀律师、盈科所百名青年新锐律师奖等荣誉,背后有着严苛的准入条件。这些荣誉要求律师处理大量复杂案件,具备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创新思维。陈兵兵律师凭借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的突破常规、精准定位、灵活运用法律规则等行为习惯,恰好契合了这些标准,荣誉成为他专业能力的自然体现。
案件结束后,陈兵兵律师会将案件资料仔细归档。他坐在办公桌前,眼神平静而专注,面对下一个空白案卷,又准备以他独特的思维和策略,为新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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