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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这起开设赌场罪案件时,李凯杰律师接触到的情况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将具有赌博功能的“抓烟机”放置在其经营的超市内,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35106元,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对于李XX来说,面临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这也是本案的疑难之处。
李凯杰律师接案后,按时间顺序展开辩护工作。在庭前,他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包括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梳理出对李XX有利的信息。发现李XX在2021年7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他围绕李XX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其与妻子系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等方面进行辩护,强调应对李XX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但考虑到李凯杰律师提出的各项从轻情节,判处李XX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对比开设赌场罪可能面临的更重刑罚,这一结果有效减轻了李XX的刑罚,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
结合江西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来看,在刑事辩护中收集和运用证据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通过对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的分析,找到了被告人自首等关键情节。同时,对于证据的质证也很关键,要善于发现证据中的漏洞和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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