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什么叫监护人?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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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3、遗嘱监护人。4、委托监护人。

在法律上什么叫监护人?

一、什么叫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监护人就是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使得我们的合法权益不会遭受到损害的一类主体,有法定的监护人,通常都是我们的父母来承担角色,还有遗嘱监护人,一般是负有监护职责的法定监护人死亡时订立的规定孩子监护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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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自己头脑清醒的时候,指定一个完全值得信任的人,在自己年老或患病,没有判断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时,由这个可信之人照顾自己的生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你预感到你的法定监护人将来有可能在取得你的监护权时对你的合法权益进行损害,你可以用意定监护声明书公证排除他的监护权,进而指定你所信赖的人作为你的监护人。
并在意定监护声明书中严格设定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取得条件、监护权权限、监护权终止条件等,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比较于公民自己书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声明书,可以通过公证处录音录像等手段,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确保意定监护声明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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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公民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有关的组织担任。
监护制度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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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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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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