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海XX公司与珠海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复杂的转包关系和工程款支付问题。2018年8月28日,邓德锴律师接受珠海XX公司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9,1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立案环节,律师收集并提交了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协议、部分施工图纸、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单、工程材料采购凭证、发票、中国XX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证据,为案件奠定了事实基础。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XXXX公司答辩称不知晓原告与XX公司之间的转包,且工程未完成,不同意直接向原告付款。针对此情况,邓德锴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强调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时,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通过法庭辩论和证据展示,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部分诉求。判决被告珠海市XX公司支付工程款92,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XXXX公司在126,987.5元范围内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案件中,陆XX与梁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邓德锴律师接受陆XX委托,提出判令被告梁XX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支付实现债权费用、被告陈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诉求。在证据准备方面,律师提交了借款合同、中国XX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付款凭证、发票及收款短信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和相关费用的产生。
庭审中,被告梁XX称已还部分本金和利息,但未提交证据。邓德锴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指出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梁XX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49,000元及担保费3,5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陈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
邓德锴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从立案时的证据收集与提交,到庭审中的法律依据运用和辩论,都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体现了其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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