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律师,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4年律师执业经验与4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宗。她凭借扎实的经济法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时,总能精准梳理法律关系。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杨静律师再次展现了她卓越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借贷纠纷引发争议
20XX年X月,谭X与叶X签订《借款合同》,某公司、孙X、叶X作为连带担保人签字确认。202X年X月,叶X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谭X遂将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叶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补偿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四被告则辩称借款合同无效,且即使有效,利息约定也不能以谭X提交的合同为依据。
杨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证据梳理中。她面临的困境是,原告谭X坚称借款资金为自有资金,而四被告却主张资金来源于“资金方”,双方说法存在矛盾,且谭X拒不陈述“资金方”身份,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关键证据:微信记录现端倪
杨静律师仔细研究了四被告提交的谭X和孙X的微信聊天记录。在20XX年X月X日的聊天中,谭X说“资金基本落实到位,但成本会不一样”;20XX年X月X日提到“同行的有一个资金方风控负责人”;在后续的催款中也多次提及“资金方”。通过对这些细节的分析,杨静律师逻辑推导认为,谭X在微信中多次明确提到“资金方”,且带着“资金方”的风控负责人与四被告签订合同,这足以说明案涉出借资金并非来源于谭X,而是来源于案外人“资金方”。
杨静律师将这一发现告知四被告,四被告原本焦虑的心态逐渐转变为信任,对案件的胜诉有了信心。而原告谭X及其律师在面对杨静律师出示的微信记录时,陷入了沉默。
法律适用:合同无效成定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出借资金来源关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果来源于金融机构、其他营利法人等,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由于谭X拒不陈述“资金方”身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杨静律师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向法院阐述了案涉借款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的理由。
法院最终采信了杨静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两份《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无效,谭X无权依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息,且还款金额大于出借金额,叶X已足额还款,法院依法驳回了谭X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杨静律师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关键证据的挖掘和分析,准确适用法律,成功为四被告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彰显了她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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