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都有订立遗嘱来分配自己财产的想法,毕竟谁也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个先到。有人会去做公证,也有人会自己立遗嘱。有这么一种情况,有人20年前做了财产分配的公证书,后来又立了遗嘱,这时候就犯难了,这两份文件到底哪个更有效呢?其实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人都不清楚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接下来就详细说说20年前公证书与后立遗嘱效力该如何判断。
一、公证书和遗嘱的基本概念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文书。比如张三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公证,确定未来由子女继承,公证机构就会出具公证书。而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相关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像李四自己写了一份遗嘱,表明自己去世后存款由妻子继承。
二、法律规定及变化
以前,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即当存在多份遗嘱时,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民法典实施后,这种情况有了变化。现在不再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而是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20年前做了公证书,之后又立了遗嘱,那么一般以后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例如王五20年前做了房产分配的公证书,后来又立了一份遗嘱改变了房产的分配方式,那么应以这份遗嘱为准。
三、判断效力的具体考量
判断20年前公证书与后立遗嘱的效力,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看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相应的要求。比如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其次看遗嘱内容是否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后立的遗嘱存在内容违法等情况,那么其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解决途径及操作要点
如果对20年前公证书与后立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相关继承人坐下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友好协商确定遗产的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比如向公证机构反映情况,请求其协助处理。也可以选择诉讼途径。诉讼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公证书、遗嘱原件、证明遗嘱人行为能力的材料等。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当确定了20年前公证书与后立遗嘱的效力后,可能还会面临一些后续问题,比如遗产分配过程中有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或者在执行遗产分配时遇到阻碍等。这些问题处理起来可能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本地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执业资质都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在处理遗产继承等法律问题上有丰富的经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你顺利解决遗产分配的难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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