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X原本平静的生活在20XX年XX月XX日被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打破。这一天中午,彭X驾驶货车行驶时与裴X发生刮擦碾压,裴X受伤被送医,最终因伤重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彭X驾车驶离现场,后续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只能诉至法院。
万般无奈之下他找到了满林强律师,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担任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工伤(工亡)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此外,他在处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方面也经验丰富,代理此类案件近百余件。
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满林强律师作为代理人,面临着诸多争议点。首先是“驶离”与“逃逸”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彭X的行为构成逃逸,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赔。满林强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交通肇事逃逸需满足为逃避法律追究等条件。本案中,彭X在事故发生后并不知道撞到死者裴X,且考虑事故发生地现场环境因素,以及事发后彭X将车停至事故发生地不远的地方,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逃逸。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依据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彭X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关于死者死亡赔偿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以及保险公司抗辩死者医疗费有部分是自身疾病的主张,满林强律师也进行了有力的辩论和举证工作支持。原告提交了死者生前在城镇居住的证明,该证明由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效力极高,最终法院予以采信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对于医疗费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观点。
最终,20XX年X月XX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XX公司XXXX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7961.52元,被告彭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3735.24元。满林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近乎全部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取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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