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无数案件的结果影响着当事人的生活走向。曾有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因被告报案指控其强奸,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以名誉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索赔数万元。案件尘埃落定,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而这背后,离不开刘俊宏律师的专业辩护。
刘俊宏有着丰富且多元的职业履历。他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先在大型化工企业担任法务兼总经理助理,积累了企业法律实务经验。之后又在检察院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深度参与多起重大涉黑涉恶等刑事案件的办理,熟悉了刑事案件全流程,这为他后来的律师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如今,他是黔南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担任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等职务,这些身份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意味着他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在上述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刘俊宏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针对核心的名誉权侵权认定问题展开全面应诉准备。他紧扣名誉权侵权需满足的侵权行为、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进行抗辩。首先,他明确指出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并非公然侮辱或诽谤,且被告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其次,对于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他指出无实质证据佐证,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再者,他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仅代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最后,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他提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俊宏律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清晰阐述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俊宏律师深知法律规则的严谨性,他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当事人的期望时,他保持着冷静和克制,用专业知识和逻辑思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他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不断学习新法规、新政策,提升专业素养。未来,他将继续在法律领域前行,用自己的专业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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