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事领域的纠纷日益复杂,合同条款的模糊、法律适用的争议等问题不断涌现。在黔西南兴仁,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育倩,凭借吕梁学院本科的法学素养和多年的民商事案件实战经验,成为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案件的专业能手。
在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A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上诉。汪育倩律师迅速介入,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重点分析《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她发现以房抵款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等核心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明确可履行,此约定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二审庭审中,她清晰反驳A公司主张,强调其根本违约,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
在出借人C女士去世后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上诉。汪育倩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针对诉讼时效抗辩,她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曾签署还款承诺,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对于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上诉人举证不能。在利息约定上,结合交易习惯和实际支付情况,主张月利率2%。二审庭审中,她条理清晰反驳上诉理由,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继承人的债权。
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擅自向婚外第三人李女士赠与大额款项,委托汪育倩律师维权。律师协助张女士收集固定证据,仔细核对转账记录,精准锁定实际转账总额。庭审中,针对李女士“款项用于共同消费”等抗辩,汪育倩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指出王先生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虽第三人王先生未到庭,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强化己方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张女士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汪育倩律师在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学知识、严谨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难题。她处理案件的方式,为同类民商事实务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无论是合同条款的解读,还是证据的运用,都展现出专业的处理能力,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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