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怎么也没想到,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后,本以为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合理赔偿,可一审判决却让她大失所望。一审法院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将部分待岗期间公司支付的生活费计入基数,导致核算标准偏低。这正是李佳莹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她是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律师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梳理。她深知,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正确认定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资基数。在二审中,她明确提出计算赔偿金应依据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应得工资。她结合公司支付记录,精准锁定计算区间,成功将不应计入平均工资的月份从计算周期中排除。在法庭上,她条理清晰地阐述:“公司因自身生产计划安排的待岗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此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针对公司主张的“合同到期终止”理由,李佳莹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冷静地指出:“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她的这一观点进一步夯实了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的性质。同时,围绕入职时间、应享年假天数等事实,她也提供了清晰的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
李佳莹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有一个独特的习惯。她会把所有的合同和文件都读出声来,在这个过程中寻找逻辑断层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会见当事人时,她会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通过这种方式来了解当事人没有表达出来的信息,以便更好地制定辩护策略。
最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在计算赔偿金时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于XX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得以提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也显著提升。案件结束后,于XX对李佳莹律师感激不已。而李佳莹律师在结案后,还专门给于XX打了电话,询问她后续的生活情况,并给予一些生活上的建议。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