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孟XX与孟XX、孟XX分家析产纠纷案中,李同红律师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孟XX与孟XX、孟XX系兄妹及叔侄关系。被继承人孟XX、孙XX夫妇生前育有养子女孟XX、孟XX,孟XX于2006年去世,孟XX系孟XX之子。20XX年,涉案宅基地拆迁,经此前析产诉讼及家庭协议,孟XX与母亲孙XX共同获得东院房屋拆迁权益,并取得两套安置房。2017年3月4日,孙XX、孟XX、孟XX、孟XX共同签订家庭《协议》,对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等事项作出整体安排。
孟XX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相关权益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孟XX诉讼请求。孟XX、孟XX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主张2017年《协议》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分家析产性质而系赠与合同,且孙XX无赠与意思表示;孟XX未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坠楼身亡,应撤销赠与;协议中补写条款无效。面对这样复杂的情况,李同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孟XX的代理人,该如何应对呢?
李同红律师在二审中围绕核心要点发表代理意见。他指出《协议》系分家析产协议而非赠与合同,协议内容涵盖多个事项,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整体安排,符合分家协议性质。并且《协议》合法有效,由四人共同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各方均认可协议约定内容已实际履行,孙XX生前亦未提出异议。
对于赡养义务的问题,李同红律师强调孟XX将母亲接至家中赡养数年,并独自办理丧葬事宜,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孟XX、孟XX多年未看望老人,其主张孟XX未尽赡养义务无事实依据,且无证据证明老人坠楼与孟XX有关。此外,即使《协议》第七条后两行系补写,亦不影响协议整体作为分家协议的法律性质,且补写内容已实际履行,孟XX、孟XX亦未提出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权利人应为孙XX、孟XX二人,2017年《协议》系分家协议性质,协议合法有效,孟XX已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李同红律师精准把握家庭分家协议的整体性特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在对方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撤销协议的不利局面下,以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已实际履行赡养义务,为当事人守住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权益。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案件再次展现了他在复杂家事纠纷中的专业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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