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的世界里,很多人认为一旦保险公司拿出所谓的“条款”,投保人往往就处于被动地位。然而,张晨阳律师却打破了这种思维定势。在一个看似普通的保险理赔案件中,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意外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遇诸多阻碍。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为由,拒绝全额赔付。但张晨阳律师没有被这些条款束缚,而是从法律的角度深入剖析,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张晨阳是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自2018年开始执业以来,她承办了近千余件案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事务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参与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力的涉黑涉恶案件,在刑事案件二审改判方面成果显著。这些经历让她拥有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思维。
在上述提到的保险理赔案件中,委托人于2024年4月8日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内意外受伤。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且拒绝赔付住院津贴、鉴定费。张晨阳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
张晨阳律师敏锐地注意到,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她进一步调查发现,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她明确指出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同时,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她提出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张晨阳律师的这些观点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基于她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的细致分析。她没有被保险公司的条款所迷惑,而是从法律的本质出发,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和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张晨阳律师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始终保持冷静和专业。她不被表面的条款所左右,而是深入挖掘法律的内涵,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她的职业生涯中,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
张晨阳律师深知法律是一门严谨的学科,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认真对待。她明白在法律的世界里,没有绝对的对错,只有合理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她始终坚守着自己的职业底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她或许还会遇到更多的挑战,但相信她会凭借自己的专业和坚持,继续为当事人带来公正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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