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怎样写?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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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赔偿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有别名或者曾用名,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赔偿请求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赔偿请求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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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该怎样写

×××人民法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决定书

(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用)

(××××)×法委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复议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等情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情况、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时进行过质证的,写明质证内容)。

经审理查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理由)。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决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

……(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不予赔偿的)

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三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

一、撤销……(机关名称和文号)决定;

二、……(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或者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四种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原复议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

维持……(机关名称和文号)决定。

(第五种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撤销复议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

一、撤销……(机关名称和文号)(国家赔偿)决定。

二、……(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或者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六种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变更复议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

一、撤销……(原决定主文的事项);

二、维持……(原决定主文的事项);

三、……(其他决定的事项,如果变更决定的赔偿金额高于原赔偿决定且赔偿金已支付的,则应写明予以扣除)。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月××日

在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的相关条例中,可以了解到对于申请书的格式,首先这一申请的请求人如果是自然人,就需要写清楚姓名等相关个人信息,并且对于别名或其他的曾用名都要进行标准,若是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也要将其的个人信息写清楚,以便后续工作能够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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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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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赔偿决定怎么申请执行? 持生效裁决申请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如何受理流程: (一)受理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二)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三)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发布《关于人民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对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实践证明,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可提高办案效率,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机会,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可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明确,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四)时间要求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提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怎么办?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不服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申诉有期限多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追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法中,追偿权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追偿权是一种权利。即: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该公务员偿还所赔金额的权利;另一方面,追偿权又是一种制度,也称追偿制度。具体可以理解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偿还赔偿金额的制度。《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同时体现国家赔偿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追偿权和惩戒权的规定,惩戒权是指既要惩罚,也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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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因为我表弟之前不在我们家长大,但是最近她奶奶过世的时候还是给她留下了一份遗产,我想咨询一下法院继承判决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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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 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其中,应着重写清楚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事实写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及其它足以证明原告起诉有理的证据。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5)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可以这样写:“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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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因为我现在在苏仙区上班,之前的时候我弟弟和别人发生了民事纠纷,所以我想咨询一下那个苏仙区法院判决书是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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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诉机关河南省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39岁。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2月9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同年6月5日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XX,男,39岁。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2月9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同年4月30日被伊宁市公安局抓获, 2010年5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朱XX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警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1、2008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王XX、陈某某、邵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上蔡县齐海乡姬庄村西500米处杜三沟桥南东侧,盗伐被害人潘××的杨树5棵,活立木材积3.0186立方米。
2、200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朱某某、朱XX伙同陈某某、邵某某、王XX、王某某在上蔡县东洪乡田庄村东南北路西,盗伐被害人王××的杨树5棵,活立木材积3.51立方米。
3、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陈某某、邵某某、王XX、王某某在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委橡树陈村东南杜二沟西侧,盗伐被害人陈××、陈××、程××、陈××、陈××、陈××、程××、程×、陈××的杨树98棵,活立木材积5.8995立方米。
4、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陈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王XX在上蔡县齐海乡申赵村委王庄村东西沟北沿,盗伐被害人王××的杨树10棵,活立木材积1.7818立方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朱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㈠、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陈某某、邵某某、王XX(三人均另案处理)、王某某(已判刑)在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委相付陈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盗伐陈××、陈××、程××、陈××、陈××、陈××、程××、程×、陈××等人种植的杨树98棵。经上蔡县林业局认证,被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5.8995立方米。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的一天,陈某某、王XX、王某某到他家让他帮忙伐树。当晚11点多,他们一起到邵某某家,邵某某开着自家的五征牌三轮车,他和王某某坐在车上,陈某某骑摩托车带着王XX在前面领路,到西洪乡曹王村委相付陈村东南杜二沟西侧,由陈某某指挥着,他们4人轮流伐了百十棵杨树。随后,他们把杨树截断装到车上,邵某某开着车,和陈某某、王XX一起把树木卖了。他和王某某步行回家了。
2、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陈某某骑着摩托车到他家,让他一起去偷树,并说人已经约好了。当晚10点多,王XX到他家喊他,他和王XX一起走到本村东北角,邵某某开着车和朱某某一起在村头等着他,当时陈某某骑着摩托车先走了。他和朱某某乘坐邵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到西洪乡相付陈村东南,陈某某回家拿了两把板锯,他们5人在杜二沟西边伐了约90棵杨树。伐树时由陈某某指挥,他负责扛树,其他3人轮流伐树。把树装到车上之后,他和朱某某步行回家了。陈某某等人把树卖掉后,第二天王XX给他170元钱。
3、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和朱某某、王XX、邵某某、王某某在邵某某家集合后,邵某某开着三轮车,他们5人到西洪乡曹王村委相付陈村南200米杜二沟西侧,他指挥着王XX、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用板锯伐了几十棵杨树,然后装到车上,拉到景中华板厂北边的一个板厂,以860元钱卖掉,后来他们5人把钱分了。当晚偷的杨树主要是程××、陈××、陈清志、陈××、陈××、陈××、陈××、程××、程×等人的。
4、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她家种植在本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的39棵杨树被盗。
5、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他种植在本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的18棵杨树被盗。
6、证人胡×(陈××之妻)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她家种植在本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的15棵杨树被盗。
7、证人张××(陈××之母)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她家种植在本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的13棵杨树被盗。
8、证人寇×(陈××之母)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她家种植在本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的3棵杨树被盗。
9、证人李××(陈××之妻)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她家种植在本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的1棵杨树被盗。
10、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公(上)勘[2010]01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同案人陈某某对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委相付陈村东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现场遗留已腐朽成黑色的杨树桩98棵。
1
1、上蔡县林业局关于对西洪乡曹王村委相付陈村南北沟西侧所种植林木盗伐情况的认证,证实被盗伐林木98棵,活立木材积5.8895立方米。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㈡、2008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某、王XX、陈某某、邵某某在上蔡县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村西400米处杜三沟北侧,盗伐潘××种植的杨树5棵。经上蔡县林业局认证,被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3.0186立方米。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冬季的一天晚上,王XX和王某某到他家找他说,想去偷几棵树卖些钱花花。他们在他家等到夜里12时许,他拿了一把斧头,三人步行到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村西200米处杜三沟东侧桥南水塘东,王某某拿出一把一米多长的小锯,王某某、王XX轮流锯树,伐倒了5棵树,他用斧头把树枝砍掉,然后截成几段。王XX给胡国良打电话,胡国良开着一辆民燕牌三轮车过来,他们把树装到车上,王XX和胡国良开着三轮车走了。他和王某某各自回家了。
2、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王XX到他家喊他偷树,他和王XX一起到邵某某家,陈某某、邵某某、朱某某正在打牌。他们等到夜里12时许,步行到姬庄西杜三沟北边,陈某某指挥着,邵某某、王XX、朱某某负责把树伐倒,然后截成几段。邵某某回家开了一辆三轮车,他们把树装到车上,陈某某、王XX、邵某某开着车去卖树,他和朱某某各自回家了。
3、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和王XX、朱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在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西300米处杜三沟桥南一个水塘附近,偷了5棵杨树。他们用板锯把树伐倒后,邵某某回家开了一辆三轮车,把杨树装到车上,他和王XX、邵某某把树拉到景威的板厂,卖了1000多元钱,5人均分了。
4、证人潘××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18日夜里,他种植在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西200米处杜三沟小桥附近的5棵杨树被盗。
5、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公(上)勘[2008]09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同案人陈某某对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村西400米处,现场东是小水坑,南是杜三沟。现场被盗伐杨树5棵,根径分别为44厘米、41厘米、44厘米、40厘米、33厘米。根据现场遗留的木屑,认定作案工具为人工手拉锯。
6、上蔡县林业局关于对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村村民潘××所种植林木盗伐情况的认证,证实被盗伐林木5棵,树种为杨树,活立木材积3.0186立方米。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除同案人陈某某供述作案时间、参与人员及同案人王某某供述作案时间与其它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外,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盗伐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村村民潘××种所植杨树5棵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㈢、200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朱某某、朱XX伙同陈某某、邵某某、王XX、王某某在上蔡县东洪乡王庄村委田庄村东一条南北路东侧,盗伐王××种植的杨树5棵。经上蔡县林业局认证,被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3.51立方米。
案发后,被盗的5棵杨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王××。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王XX骑着摩托车到他家喊他喝酒,当时朱XX在他家玩,王XX就带着他和朱XX到老石桥街上一个饭馆,他们和陈某某、邵某某、王某某一起喝了酒,他在饭馆旁边的家电维修门市睡觉了。当晚11点多,王某某把他叫醒,陈某某说让他帮忙弄几棵树,然后陈某某骑着摩托车先走了。他们几个人乘坐邵某某的三轮车向东走,他在车上睡着了。有人叫醒他的时候,那几个人已经把树截好了,他们把树装到车上,他和陈某某、邵某某一起把树卖了。
2、被告人朱XX的供述,证明2008年冬季的一天晚上,邵某某让他帮忙,骑摩托车把他带到石桥村路北一个饭馆,他和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在饭馆喝了酒,到东洪乡田庄村东北一条南北路旁,陈某某指挥着他们5人伐了5棵杨树,然后开着邵某某的三轮车把杨树卖了。
3、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冬季一天晚上,他与王XX等人约好去偷树,王XX打电话让邵某某开着三轮车到田庄东北路口等着。他骑着摩托车带着王XX、王某某,邵某某开着三轮车,他们一起在石桥村路北一个饭店吃饭。当天夜里1点多,他和邵某某、王某某、王XX、朱某某及一个叫不上名字的人,到田庄东头一条南北路上伐了5棵杨树。当时他负责望风,其他5人负责伐树、截断,然后邵某某回家开三轮车,他们把树装到车上,他和邵某某、朱某某和另外一个叫不上名字的人一起去朱里镇景威板厂,卖了1800元钱。
4、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王XX到他家让他一起去偷树,并说陈某某已经踩好点了。然后他和王XX步行到东洪乡田庄村东北角十字路口,陈某某、朱XX、朱某某、邵某某已经在那里等着,他们向东走了一百多米,在一条南北生产路,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卷尺量了一下路边的几棵杨树,然后他们去了老石桥街吃饭。当天夜里12时许,邵某某和朱XX一起去邵某某家开了一辆三轮车,并拿了一把砍刀和两个板锯,陈某某负责指挥和量树,其他四人分两班锯树,他负责砍树枝、抬树。他们共伐了5棵树,装到车上后,由邵某某开着车,陈某某、朱XX、朱某某一起去卖树。次日中午,朱某某给了他220元钱。
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20日夜里,他种植在上蔡县东洪乡王庄村委田庄村东200米南北生产路旁的5棵杨树被盗。
6、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公(上)勘[2008]16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同案人陈某某对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东洪乡王庄村委田庄村南北生产路东侧,现场被盗伐杨树5棵,根径分别为46厘米、42厘米、45厘米、42厘米、45厘米。根据现场遗留的木屑,认定作案工具为人工手拉锯。
7、上蔡县林业局关于对东洪乡王庄村委田庄11组村民王梅所种植林木盗伐情况的认证,证实被盗伐林木5棵,树种为杨树,活立木材积3.51立方米。
8、领条,证明王××于2009年2月26日从上蔡县森林公安局领走被盗的杨树5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㈣、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陈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王XX在上蔡县齐海乡申赵村委王庄村北500米杜二沟西侧,盗伐王××种植的杨树10棵,折合活立木材积1.7818立方米。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邵某某、王某某等人在他家喝酒,其间陈某某、王XX开着一辆四轮车到他家找他。当晚11点多,其他人走后,他和邵某某、陈某某、王XX、王某某5人在场,陈某某说让他帮忙去伐树,他问为什么晚上伐树,陈某某说没有办采伐证,担心树木砸住别人的庄稼,对方不愿意。随后,陈某某开着四轮车,他们4人坐在车上,到齐海乡申赵村委王庄村北杜二沟西沿,由陈某某指挥,他们4人轮流用板锯伐了10棵杨树,装到车上。他和邵某某步行回家了,其余3人开着车去卖树了。
2、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和邵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王XX在朱某某家汇合,然后步行到郝现庄西约一公里处的一个村庄(不知道村名)西边,盗伐了几棵树。邵某某开着车把树木拉到景威的板厂,卖了980元钱,景威另外多给了他们20元钱,他们5人平分了。
3、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种植在齐海乡梁庄村西连接杜二沟的一条东西小沟北沿的10棵杨树被盗。
4、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公(上)勘[2010]03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同案人陈某某对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齐海乡申赵村委王庄村北500米处,现场东是杜二沟,西是南北生产路,南是东西排水沟,北是麦田。
5、上蔡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根据2008年12月上蔡县木材市场价格,980元折合杨树原木材积1.7818立方米。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他不知道其所参与的是盗伐林木的行为,结合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及伐树的时间,对被告人朱某某盗伐林木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公诉机关另出示了以下证据:
1、证人景××的证言,证明他在朱里镇景庄村经营板厂。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村民陈某某于2008年到他的板厂卖了4次杨树,每次都是早晨去的,最后一次是在12月21日早晨7点多。
2、证人黎××(景××之妻)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21日早晨,三个40岁以下的男子开着一辆蓝色三轮车到她的板厂卖了一车杨树。在此之前,那几个人还到她的板厂卖过杨树,都是早晨去卖的。
3、证人郑××(被告人邵某某之妻)的证言,证明她家有一辆蓝色五征牌农用三轮车,车牌号为豫Q38125,平时由邵某某跑运输。
4、证人谢××的证言,证明他在上蔡县百尺乡前王村经营板厂期间,陈某某到他板厂卖过杨树。
5、作案工具照片,证明被告人朱某某、朱XX等人盗伐林木时使用的交通工具为豫Q38125五征牌农用三轮车。
6、伊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伊宁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朱XX于2010年4月30日被伊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当日被寄押于伊宁市看守所。
7、本院(2010)上少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刑的情况。
8、上蔡县公安局齐海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出生于1971年10月27日,被告人朱XX出生于1971年7月17日。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依法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朱XX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盗伐林木4次,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14.2099立方米;被告人朱XX伙同他人参与盗伐林木1次,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3.51立方米。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盗伐林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朱某某、朱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XX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以上就是盗伐国家林木罪的判决书,希望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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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执行书怎么书写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国家赔偿申请执行书怎么书写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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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决定,申请赔偿决定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赔偿决定怎么申请执行? 持生效裁决申请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如何受理流程: (一)受理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二)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三)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发布《关于人民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对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实践证明,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可提高办案效率,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机会,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可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明确,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四)时间要求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提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怎么办?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不服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申诉有期限多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追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法中,追偿权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追偿权是一种权利。即: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该公务员偿还所赔金额的权利;另一方面,追偿权又是一种制度,也称追偿制度。具体可以理解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偿还赔偿金额的制度。《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同时体现国家赔偿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追偿权和惩戒权的规定,惩戒权是指既要惩罚,也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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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国家赔偿决定书怎么写
1、开头:×人民法院。2、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3、总则:×(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的情况。本案现已审查终结。4、内容: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的,写明听取意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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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前段时间申请了国家赔偿,但是公安机关不予赔偿,公安机关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决定书
(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用)
(××××)×法委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复议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等情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情况、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时进行过质证的,写明质证内容)。
经审理查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理由)。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决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
……(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不予赔偿的)
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三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
一、撤销……(机关名称和文号)决定;
二、……(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或者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四种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原复议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
维持……(机关名称和文号)决定。
(第五种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撤销复议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
一、撤销……(机关名称和文号)(国家赔偿)决定。
二、……(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或者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六种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变更复议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
一、撤销……(原决定主文的事项);
二、维持……(原决定主文的事项);
三、……(其他决定的事项,如果变更决定的赔偿金额高于原赔偿决定且赔偿金已支付的,则应写明予以扣除)。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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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领取国家赔偿申请书?
不存在领取国家赔偿申请书的说法,应当由申请人自己填写,具体情况下请求国家赔偿申请书的内容有:赔偿申请人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情况、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等,申请人要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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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离婚判决书上写的是判决书,离婚证上写的是判决书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判决书是审理完离婚案件后,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也就是去离婚,判决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结果,它是一种对原被告双方都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书。 经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有人说:“拿到离婚证书才算离婚,就算有离婚判决书也不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离婚证。如果想再婚,那么当事人直接带离婚判决书和身份证明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可以了。判决离婚后,判决书就等同于离婚证,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与离婚证有同等效力。判决离婚后,此男女双方就不是夫妻关系了,如果后悔了又想在一起成为夫妻,那必须再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复婚手续),否则就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合法夫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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