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孙先生入职某海洋船舶工程公司担任电焊工。同年9月14日,他项目现场工作时不幸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然而,公司却声称已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与孙先生不存劳动关系,还就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于公司未依法为孙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孙先生委托梁广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鉴定费等共计23万余元。
接手案件后,梁广宇律师迅速展开工作。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于劳动关系认定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针对公司提出的“工程已分包给第三方,工资系代发”的抗辩理由,梁律师紧扣证据链条。虽然公司出示了与案外公司的承揽协议,但无法证明该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也无法证明孙先生知晓并接受了案外公司的管理。梁律师重点指出,公司作为承包方,直接与孙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载有其名称的出入证,并按月向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面对公司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拖延时间的情况,梁律师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仲裁委阐明“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律原则,成功说服仲裁委采纳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有效依据,避免了案件因漫长的行政诉讼而被无限期搁置。
关于工资标准,公司拒不提供详细的工资构成。梁律师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结合孙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出勤记录,推算出孙先生的时薪与日薪标准,成功获得了仲裁委对孙先生主张的工资计算方式(480元/天+60元/小时加班费)的采信,并以此为基础精确计算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
最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全额支持了孙先生的核心诉求。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3日(停工留薪期届满日)解除,公司需向孙先生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4,36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7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430元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于普通人而言,遇到类似工伤纠纷时,首先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关键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同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相关法律法规,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抗辩时,不要轻易妥协,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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