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西XX工程有限公司和股东梅XX收到一审败诉判决时,他们面临着需支付418,191元货款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困境。他们深知,仅凭借一份《收条》就被判定承担如此高额债务,其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却不知如何在法律层面进行有效抗辩。此时,肖康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介入此案。肖康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察觉到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这也成为他维权策略的起点。
在程序层面,一审中上诉人曾申请追加债务形成期间的五名原股东为被告,然而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肖康律师在二审中重点指出,虽然原股东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一审未追加导致与债务相关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清。肖康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深知程序合法对于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性,他积极抓住这一程序瑕疵,为案件的扭转寻找突破口。
在实体层面,肖康律师精准地抓住了本案的证据硬伤。梁XX仅提交了一份《收条》,却未能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已付11万元的转账凭证等任何佐证材料。肖康律师明确指出,《收条》本质是收款或收货凭证,只能证明收到货物清单,难以直接体现“欠付”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仅凭《收条》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产生。并且,梁XX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双方存在买卖合意、货物已交付、欠款金额等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了有力辩论。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强调梁X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针对一审法院认定梅X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肖康律师指出,案涉债务形成时(2020年),公司并非一人独资公司,而是合资企业;梅XX2025年才成为唯一股东,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
最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肖康律师的意见,认为《收条》难以直接体现“欠付”债权债务关系,梁XX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肖康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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