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云xx民初xx号案件中,昆明水xxx有限公司与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引发关注。原告昆明水xxx有限公司委托了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来处理这起无书面买卖合同的货款纠纷。
汤思骑律师执业证号为15301202410844808,执业于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云南昆明。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的无书面合同的纠纷问题。此次案件中,2021年期间原告向被告销售水泵及配件,双方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事宜,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2年8月被告支付2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对账催款,被告2024年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却依旧拖延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于2025年X月X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汤思骑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指导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这些证据在汤思骑律师的专业把控下,真实、来源形式合法,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被法院予以采证。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举证质证,自动放弃了相关权利。
汤思骑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法院结合原告证据及调查取证结果,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系案涉买受人,且2024年被告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的事实。汤思骑律师对于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货款金额、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相关费用承担等争议点,有着清晰的法律逻辑和应对策略。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214370元,及该款X月X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陈XX负担,一审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及费用票据为准)由被告陈XX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汤思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精准的法律把控,为原告成功追回了货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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